您的位置:健客网 > 减肥频道 > 健康减肥 > 健身常识 > 律师:骑行圈“落坡岭”案后,跑友跑团如何科学约跑?

律师:骑行圈“落坡岭”案后,跑友跑团如何科学约跑?

2018-08-14 来源:跑步指南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当参与者身体状态不佳或具有其他不适宜跑步的状况时,活动发布者或同行跑友可以制止或拒绝参与者,也可以对参与者采取必要救治措施。

2018年3月30日,北京骑行圈“落坡岭”案(以下简称“落坡岭案”)尘埃落定——汤某等人的再审申请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在“受害者权利救济”和“行为自由保障”的立场上,法院最终选择了前者,让组织者汤某、参与者蔡某等人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

北京晚报近日在“法与生活”栏目做了专题报道:落坡岭案后,北京骑行圈广受影响,汤某等人以及北京的其他骑友召集活动都变成了“偶遇”,不再有人愿意发起或组织活动,偶有车队组织的,也都要签免责协议、强制保险、录视频。

报道再度引发骑行圈、户外圈的热议,甚至扩散到跑圈,引发跑友们纷纷担忧:跑友线下组织约跑,跑友发生意外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会不会也要承担责任?

一、跑圈的担忧

抛开赛事机构或商业机构组织的跑步活动不谈,跑圈自发组织的活动主要来自于跑友、跑团线下的约跑,而且参与人数庞大、人群广泛:

根据2017中国马拉松年度报告的大数据,2017年中国全年参加跑步赛事的总人次近498万,而在2016年,这一数字为280万人次,增幅达到78%。

根据2017新浪年度跑步盛典行业人士的发言和“悦跑圈”发布的榜单,全国范围内的跑团数量已达12万,社会跑团总人数最多悦跑上海跑团更是达到16194人,足足可以站满两个足球场。

参与者基数庞大、参与度更广泛、参与方式更灵活的跑步活动,相比骑行,发生损伤、意外的概率其实更高:

一方面是参与门槛较低导致参与者很容易忽视跑步运动所带来的中暑、脱水甚至猝死等风险,不同参与者对来自天气、场地、路线、时间等因素产生的风险控制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别。

另一方面是10公里及以上半马、全马、越野跑等长距离、高难度的项目本身对运动能力具有要求,具有较高发生意外的风险。

可以说,跑步的风险是来自参与者内部、外部客观条件等多方面的,不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根本没办法方方面面考虑到,落坡岭案无疑对跑圈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落坡岭案简要回顾

2015年9月,刘某与汤某等人在微信群“驰鹿聊吧”中相约参加骑行活动,12日,刘某与汤某等大约二十余人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并于当日中午在门头沟区安家庄附近河边共同烧烤饮酒。

在下午骑行返程途中,刘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汤某等人得知刘某出事陆续返回事故现场后,多次拨打120、999急救电话,联系刘某所在单位,并拦截路过救护车辆为刘某进行救助。后刘某被救护车送往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

一年后,刘某的家属起诉了同行的汤某等七人,索赔147万多元。

一审中,法院认为汤某等人已经尽到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参加者的伙伴救助义务,对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二审法院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基于相约骑行的先行行为,刘某与汤某等人之间形成了比侵权法上一般注意义务的更高的注意义务,汤某等人没有完全尽到骑行队友之间的帮助义务和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汤某赔偿刘某家属赔偿金8000元,蔡某等6人分别赔偿刘某家属赔偿金5000元、共计30000元。

二审判决无疑让组织者、同行者承担了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骑行圈、户外圈也因此炸锅,热议纷纷,以至于让包括跑圈在内的运动圈不得不重新审视线下活动组织的风险控制。

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认定

目前我国关于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明文法律规定只有两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两条文只规定了哪类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类型主体承担责任大小、合理限度的范围等具体内容法律却未做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的难题是:

认定不同活动组织者(自发组织者、赛事组织者、俱乐部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缺乏统一的规则或指引,不同裁判者对合理限度的认识大有不同。(比如曾经的“央视女编辑殒命灵山案”“温州驴友小温案”“中国户外第一案南宁案”)

这种情况下,法律对社会行为的指引性作用就没能很好体现,运动爱好者、从业者无法获知明确规则,难免心生不安与不理解。但是,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是就完全无法界定,没有规则可遵循?

我们曾经对户外运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认定做了大量案例研究,总结出了如下影响司法认定的因素:(详细分析可见文章:[危羿霖]户外运动人身损害的组织者责任承担及司法认定)

(1)考虑参与者对运动参与门槛和风险的认知

“参与门槛”指的是组织者针对运动项目的体能要求、运动强度、装备要求等设定必要的参与条件,并明示参与者;“风险认知”指的是要结合参与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背景界定其对运动项目所固有的风险默示(合理认知)或明示(免责同意)的认知。

(2)考虑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风险控制

“合理限度”指的是在以正常人谨慎之判断所能感知、预见或防范明显事件的原则上,结合组织者专业技能、主体性质、运动项目特点等情形,对可能发生的人身损害进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指在合理限度的前提下,要求组织者进行事先风险预防(预知与防范)、事发时风险排除(提醒与救助)以及事后积极控制损失(理赔与募捐)。

(3)区别组织者的主体类型和控制紧密度

“主体类型”指的是区别组织者的主体类型是市场主体还是非市场主体,是竞技赛事还是群众活动,以界定其营利性、合法性、专业知识与技能期待等因素的考量;“控制紧密度”指的是区别组织者在活动中所起作用大小,即组织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减小是否具有足够的可控制性,若属于不可预测、无法控制的,则不得苛求组织者。

按照上述总结,我们尝试分别对跑友、跑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做出界定。

四、线下约跑安全保障义务?

1.跑友层面

跑友线下约跑,大都为社区、好友、同事或共同爱好者之间的相约,一方面主要为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之目的;另一方面发起主体不固定、发起频率随机(一般是有空了才参与)、运动技能水平不一致,大多数为休闲型跑者,所以对发起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不应给予太高的要求,以普通常人可判断之标准即可,主要包括:

(1)提示具有心脏疾病、脑血管疾病、重感冒等疾病,以及酗酒、熬夜、吸毒等不适宜参与跑步的情形的跑友不得参加,若发现的,应当制止。

(2)在高温/寒冷、下雨、大风甚至是暴风、冰雹、雷雨天气选择室内运动场或跑步机,甚至停止活动。

(3)合理控制运动量和负荷,特别是不盲目追求跑友之间的跑步距离、配速一致。

(4)合理选择运动场所、运动时间以减少风险发生,即选择公园、田径场、封闭式小区、健身步道等适宜运动的场所,避免在机动车道、工地等风险较高的区域跑步,并且跑步的时间宜选择气温适宜的早晨、傍晚或夜晚,避免中午或深夜的跑步。

(5)对运动状态不佳的跑友提出休息或调整建议,对脸色发白、脱水、中暑等严重症状的跑友合理采取降温、补充糖盐水等方式帮助调整,严重症状无法缓解的跑友还应当及时送医救治。

(6)确实发生意外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或求助现场具备救助技能人士),并在采取救助措施后,立即送医或寻求120的救治。

2.相对复杂的跑团

目前跑团主要分为以社交、娱乐、健康为目的大众跑团和以商业运作为目的的俱乐部跑团或商业跑团。

大众跑团相比跑友,在活动组织性、运动专业性相对要略高一些,在跑友的安全保障义务基础上,还要做到:

(1)尽可能组织跑友进行充分的运动前热身和运动后拉伸、放松,科学运动。

(2)适当管理参与活动的跑友,包括合理控制约跑人数、运动前后人数一致、提示跑友风险、制止跑友的不当运动行为等。

(3)运动达到一定强度的,还应当提示跑友准备补水、能量等补给。

(4)雨季、高温/低温天气等不稳定气候,谨慎组织越野跑。

俱乐部或商业跑团,不论是会费制,还是有赞助商的,一般而言法律上都认为具有营利性,对组织者的专业能力期待、控制紧密度等会具有比较高的要求,具体而言在跑友和大众跑团的基础上还包括:

(1)充分且明示的风险提示,并要求识别并拒绝不宜参加运动的跑友。

(2)对补水、能量补充等运动补给会具有一定要求。

(3)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具有要求,即要求组织者中或随队配备具有一定运动医学专业能力的人员,且能够处置运动中常发生的中暑、脱水、虚脱等情形,具备一定急救能力。

(4)根据参与者条件合理选择运动路线、配速、距离等,若属于长距离、高配速的活动,应拒绝低阶跑者参加(运动经历证明)。

(5)以相对谨慎之态度组织活动,尽可能做好活动的管理。

(6)尽可能都购买能够覆盖运动意外的保险。

五、如何科学约跑降低风险

1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

很多跑友会认为,参与者签订了免责条款即可免除责任,但是免责条款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完全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即,若组织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尽到,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过错情形的,单方免责并不能免除其应有的法律义务。

所以,不能单纯的认为签订免责条款组织者就不承担责任,而应根据组织者可能承担的法律义务来去做充分的风险提示与防范,这样才能在争议或纠纷发生后,积极举证以避免承担不合理的法律义务,起到“免责协议”应有的作用。

2.简单版活动须知

考虑到当下跑步运动的高参与度、大用户基数,我们将免责条款进行改良,设计了一套简单的活动须知,供跑圈的各位跑友、各跑团参照:

【参与活动须知】

活动名称:________地线下自由跑/10KM跑/越野跑等

活动说明:

(1)本次运动要求具有_____级别运动能力或_____运动经历;

(2)参与者不得存在心脑血管疾病、酗酒、吸毒、熬夜等不适宜跑步的情形;

(3)运动期间建议准备足够的饮水、能量棒等补给,运动期间发生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4)参与者应当自行做好运动前热身和运动后的拉伸、放松。

(5)当参与者身体状态不佳或具有其他不适宜跑步的状况时,活动发布者或同行跑友可以制止或拒绝参与者,也可以对参与者采取必要救治措施。

(6)建议参与者自行购买运动意外保险。

特别说明:

(1)本活动自发参与,活动发布者无权利也无义务对参与人员进行组织、管理,请参与者自行照顾自己。

(2)活动发布者所提议的路线、长度等仅为参考,参与者应当根据自己的状况自行决定配速、距离、运动量等,如不认可可以选择不参与。

(3)参与者一旦报名或以行动参与活动,即意味着认可本活动须知并自行承担活动风险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包括且不限于运动超负荷引起的抽筋扭伤骨折、晕眩、休克、死亡等运动固有风险和交通事故、建筑物倾倒、第三人损害/冲撞、恶劣天气、火灾等正常人无法预测或控制的风险。

参与者报名:XXX

六、结语

虽从事一线法律实务,也深度研究过体育方面的法律问题,但在国内法律尚无明确体育规则适用之前提下,我们也无法对跑友或跑团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出权威或特别具体的界定,仍旧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的内容及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与交流。

希望跑步带给我们更多的是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以及人与人之间通过跑步建立的更有温度的交流、娱乐方式,而非冰冷的“免责条款”或“法律责任承担”。

 

看本篇文章的人在健客购买了以下产品 更多>
有健康问题?医生在线免费帮您解答!去提问>>
健客微信
健客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