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挂证”行为要整治了,违者撤销GSP证书!
摘要:重视!
3月15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
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3月19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通知》明确,整治工作分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两个阶段。
在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应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
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监督检查阶段自5月1日开始,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通知》要求,各省级局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属地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