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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抗癌药进医保 23省区“落地时间表”来了

2018-11-15 来源:健客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联盟
摘要:好消息!

 

 
 
今年谈判成功的17种抗癌药进入国家医保后,在各地落地情况如何,一直是公众关注焦点。
 
11月过半,据今日医药不完全统计,已有23个省区确定了落地时间,有的省份已经开始执行。 
 
17种抗癌药进医保 ?
 
今年6月,国家医保局启动了新一轮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工作。44个目录外独家抗癌药经过专家评审和投票遴选,并征得企业意愿,最终17个药品获得谈判成功。?
 
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各省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本次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17个谈判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
 
以默克治疗结直肠癌的西妥昔单抗注射液为例,数据显示,这款药物2017年平均价格为4200元左右,谈判后的价格由4200元降到1295元,降幅高达69%。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进医保的17种抗癌药品中,有10种药品均为2017年之后上市的品种。
 
各地落地时间表陆续明确
 
福建省是全国第一个将本轮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省份,已于10月25日起开始执行。
 
随后,各地陆续跟进。据今日医药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15日,包括福建、北京、四川等在内的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确定了具体执行日期。这其中,已经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执行。
 
1. 福建(11月1日)
 
福建省率先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纳入医保目录。
 
10月12日,福建省医保办宣布,将这17种抗癌药纳入福建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10月25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限定支付范围执行。
 
福建省医保办要求福建省各统筹区,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17种抗癌药的省本级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
 
2. 天津(11月1日)
 
日前,天津市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天津市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天津成为第一个将本轮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直辖市。
 
通知规定,天津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单独安排医保资金据实结算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不占用定点医疗机构原有医保额度。并实行“双通道”管理办法,对于暂时无法保障药品供应的医保定点医院,患者可在指定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凭医院开具的外购处方购买,并享受相应医保报销待遇。
 
通知明确,对上述谈判药品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的“三定”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分析和监控。对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零售药店,要逐步推广“互联网+视频监控”和药品电子监管码追溯系统,实行扫码销售,严防欺诈骗保。
 
3. 四川(11月1日)
 
10月22日,四川省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四川省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文件明确要求,一要完善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按单行支付保障方式管理,明确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二要保障药品有效供应,坚持三医联动,理顺采购、使用、结算等流程,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定点药店和医药公司提供配送服务。三要加强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促进合理用药,防范基金风险。四要实行总额控制单独核算,因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报销导致医疗机构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要给予必要调整。
 
4. 浙江(11月1日)
 
10月12日,浙江省人社厅印发通知,决定从11月1日起对国家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作用,做好国家和浙江省谈判药品配备,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预算指标时综合考虑。
 
5. 湖南(11月1日)
 
10月24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湖南省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按规定住院使用时,自付比例统一设置为30%,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
 
其中,已纳入湖南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培门冬酶(注射剂)”和已纳入湖南省医保特药管理的“尼洛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将均根据本通知进行相应调整。
 
6. 新疆(11月1日)
 
日前,新疆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新疆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规定,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兵团各统筹地区执行兵团统一政策,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同时,自治区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比例。
 
7. 内蒙古(11月1日)
 
10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内蒙古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乙类药品报销政策。
 
通知规定,各统筹地区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将17种抗癌药全部纳入住院及门诊特慢病支付范围,制定支付标准。
 
8. 辽宁(11月1日)
 
10月19日,辽宁省相关部门印发通知,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2018年11月1日零时开始执行国家谈判结果,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1月30日。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按国家谈判结果进行网上采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的合理使用,让患者切实得到实惠。
 
9.北京(11月15日)
 
10月31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惠民新政,自11月15日起,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组织谈判的抗癌药品将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同时,北京还将17种抗癌药全部纳入恶性肿瘤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参保患者在门诊治疗时使用上述药品发生的相关药品的医药费,可以享受住院的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
 
10.甘肃(11月18日)
 
10月29日,甘肃省人社厅印发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甘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自2018年11月18日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按本统筹地区报销比例报销。
 
11.青海(10月26日)
 
10月26日,青海省人社厅印发通知,将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纳入青海省医保支付范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方便参保群众在医院、零售药店购买使用,青海将17种抗癌药纳入现行的特殊药品管理使用范围,并执行相关政策。参保群众购买使用17种抗癌药可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医院住院和门诊使用,或到零售药店购买,按规定享受现行的医保住院政策,且门诊使用或零售药店购买不设起付线。
 
12. 广东(10月31日)
 
日前,广东省医保局印发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纳入广东省医保报销目录。
 
文件明确了两个时间节点:一是10月31日前,广东省、广州和深圳三个药品采购平台要将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规定的支付标准实行直接挂网采购,保障国家谈判药品的供应。
 
二是11月30日起,各市要合理确定报销比例,确保参保人享受相应待遇,同时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管理权限,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13.山东(11月30日)
 
日前,山东省相关部门印发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省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14. 宁夏(11月30日)
 
10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宁夏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此次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规定的17种谈判药品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调整,调整前仍执行此标准。
 
其中,吉非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埃克替尼口服常释剂型在宁夏均实行与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一致的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支付比例统一为60%。
 
15. 江苏(11月20日)
 
日前,江苏省相关部门印发通知,自11月20日起,将17种抗癌药纳入江苏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对17种抗癌药的使用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根据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中抗癌药情况,合理调整确定总额控制指标;要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配备谈判药品中抗癌药的情况,患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内容。
 
16. 河南(11月30日)
 
日前,河南省相关部门印发通知,自11月30日起,将17种抗癌药纳入河南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各地要将国家谈判药品列为医保基金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支付标准及限定支付范围等相关规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乙类药品首付比例。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更新对接工作,确保费用支付;对纳入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特定药品,要做好限额标准确定和调整,确保待遇衔接。
 
同时,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纳入乙类药品报销范围的国家谈判17种抗癌药首付比例统一确定为20%。
 
17. 陕西(11月底)
 
日前,陕西省相关部门印发通知,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陕西省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确保11月底前执行。
 
通知明确,17种抗癌药统一按照甘肃省乙类药品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支付范围限制,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
 
18. 云南(11月30日)
 
日前,云南省医保局印发通知,自11月30日起,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纳入云南省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这17种抗癌药的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支付比例为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报销。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执行,今后视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9. 贵州(11月14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1月14日发布消息称,自11月14日起,17种抗癌药将正式纳入贵州医疗保险支付。
 
按规定,这17种抗癌药品纳入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对其实行“五定管理”。同时,17种抗癌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设置为30%,参保患者享受相应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并执行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符合用药条件的参保患者使用该17种抗癌药品,只需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指定医师和药品,办理特殊药品用药申请手续即可。
 
20. 黑龙江(11月底)
 
11月11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全部纳入本省医保报销范围。
 
黑龙江省患者使用这17种抗癌药,按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纳入该省医保乙类药品范围,按特殊用药进行管理。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双通道”保障措施,参保患者可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在医院住院和门诊购买使用抗癌药,也可以到具备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通知明确,黑龙江省各地要在今年11月20日前将17种抗癌药品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届时省直医疗保险也将同步实施。
 
21. 吉林(11月22日)
 
吉林省决定从11月22日起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吉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范围,按照特殊药品进行管理。
 
吉林省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将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明确经办服务流程,确保17种抗癌药如期兑现待遇。吉林省还要求各地采取措施保障抗癌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配备,加强管理,确保药品供应。
 
22. 山西(11月15日)
 
日前,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自11月15日起,将17种抗癌药纳入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17种抗癌药中的尼洛替尼、舒尼替尼,分别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恶性胃肠间质瘤的医保支付比例和支付标准按照晋人社厅发[2017]23号文件执行;其他限定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比例和支付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
 
23. 江西(11月20日)
 
日前,江西省相关部门印发通知,自11月20日起,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新增纳入江西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报销比例、使用管理、支付结算等执行赣人社发〔2017〕56号和赣人社字〔2018〕263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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