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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中的“危险性标准”

2014-07-18 来源:健客网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日前组织的“精神病理学与临床思维论坛”上,唐宏宇主任医师讲解了精神卫生法“危险的”评估要点。

  在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日前组织的“精神病理学与临床思维论坛”上,国家精神卫生立法参与人唐宏宇主任医师讲解了精神卫生法“危险的”评估要点。

  唐宏宇医生从“疾病标准”及“危险性标准”两方面对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标准进行解读。唐宏宇医生强调,在“疾病标准”中,“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医学诊断名词,也不等同于专业上的“重性精神病”,而是以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结合社会功能损害程度、自知力、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结果。同时,他指出,“危险性标准”应该包含四种情况,即:伤害自身的行为、伤害自身的危险、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如何理解和判断“危险的”?唐宏宇医生指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一是危险行为即将发生;二是危险行为必将发生;三是危险行为一旦发生,后果非常严重。唐宏宇医生结合临床经验与风险评估方法,耐心细致地讲解了三种情况下的危险评估技巧:一是“伤害自身的危险”;二是即将与必将发生的“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三是一旦发生则后果非常严重的“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唐宏宇医生强调,真正的“危险”来自专业水平的缺陷:“作为医生,我们应该尊重程序和指南,但不能成为机械执行的庸才。我们应该按照患者获益/风险比最大化、有共识的评估体系、个人经验来形成专业的判断,掌握‘专业判断权’。”唐宏宇医生认为,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不等同于强制医疗,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是门诊。接诊过程中医生应当做到“三清、四明”,即:身份清、关系清、就诊性质清,缘由明、病情明、期望明、风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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