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这一复函背后的故事
一职业举报人,组织一批人到一座城市的300多家药店购买处方药,且不出具处方,并在购买中留取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证据,然后向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按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举报的300多家药店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举报属实,并分别对这些药店依法行政了行政处罚。
对于举报人要求奖励的诉求,如果按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属于一级奖励,“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每一个药店算一起举报的话,300多个药店至少得奖励60万,即便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那也得奖励50万元。
1)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一次发现给予的处罚只能是警告,并无罚没金额。
2)负责投诉举报处理的稽查机构负责人,提出此举报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给予奖励,或者作为一个举报,给予2000元的奖励。
经沟通,举报人坚决不同意。于是不断升级,反复较劲,僵持不下,近一年之久。
举报人坚持的还搬出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认为他的举报也可以属于这个范畴。
其间,大量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被搁置,大量的监管资源耗在与举报人的沟通与处理上。无奈之下只得请示,于是有了上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复。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
(三)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近日,国家药监局回复了江苏省食药监局《关于对举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是否给予举报奖励的请示》,函复如下:
一、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食药监稽[2017]6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奖励条件”对奖励范围、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判断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应当依据第二章规定。
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应为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对于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奖励,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举报不符合本规定,不应按照《办法》进行奖励。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实际情况中,医院医生有时不开具纸质药方,或者市民无索要处方意识,但临时又有处方药的购买需求,这就形成了一个十分矛盾的问题,市民的不配合也给药店销售处方药带来了一定的困扰。随着医改的推进,相信这一矛盾会逐渐化解。
国家药监局的这一纸函复,可以说避免了药店销售处方药时遭遇“职业打假人”的现象,但零售药店依然要严格遵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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