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补偿机制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患者无法获取补偿
在全国范围内,随着医疗器械的广泛应用,由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事件越来越多。而在赔付问题上,存在“踢皮球”的现象,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因本身无过错责任而拒绝承担赔付责任,但是患者欲获得补偿的心理,通常将医疗机构或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因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
2、造成法院诉讼资源浪费
在实践中,由于没明确的医疗器械患者损害的责任主体,我国法律对此种情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患者无处索赔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法院诉讼资源的浪费.
3、缺乏完善的补偿机制
当前我国没有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的救助机制,患者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健康、精神负担,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创新,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基于当前这一现状,本文通过对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救助制度进行研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供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相关部门参考,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建立我国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补偿机制的作用
1、对患者作用
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患者损害补偿机制能够确保患者及时得到补偿,保障患者的利益。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旦发生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事件,不仅要承受巨大的身心压力和痛苦,还要承受高额的治疗费用。从伦理和道德层面来说,不应该由患者独自承担此种不利后果。因此,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患者损害补偿机制能够减轻患者的负担以及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2、对医疗机构作用
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患者损害补偿机制能够减少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维护医疗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医务工作者提供良好的职业环境。因为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补偿机制,患者发生此类不利后果时常常将医疗机构告上法庭,法庭处于公平性原则和道德的平衡,通常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类不利后果进行医闹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医务人员的执业安全。
3、对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作用
在实践中,医疗器械生产厂家常以医疗器械无质量问题而置身事外,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患者损害补偿机制能够使医疗器械生产厂家提高保障医疗器械质量的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共同为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做出走出贡献。
4、对法律工作作用
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患者损害补偿机制能够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减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负担。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补偿机制后,会有一个完善的处理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事件的程序,患者可以按照此程序申请补偿,而不会再将此类事件按照医疗纠纷的程序处理,进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如何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补偿机制
基于数据分析,可见应由国家、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三者共同承担由于医疗器械本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对患者造成的不利后果的补偿责任。从保障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立医疗器械意外风险责任商业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化手段补偿由于医疗技术导致的不利后果。国家应建立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风险基金,缓解因此种风险带来的诸如医疗纠纷、医闹,社会暴力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的投保费用,以及每个主体承担的赔付比例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反复、科学的论证,同时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进行确定。
1、推行医疗器械意外责任商业保险
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与医疗意外等保险。”由此看出,国家已将建立多元化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医疗器械意外责任商业保险属于商业医疗保险,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目前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特种疾病保险5种。
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作为一种小概率事件。对于小概率事件的发生,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保险的形式分担风险,并不会侵犯第三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作为医疗器械的最大获益群体,应当承担较大的社会责任和安全风险。医疗机构则通过购买医疗器械意外责任保险来分担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导致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经济条件允许的患者,个人也可以通过购买医疗器械意外保险,避免发生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事件带来的经济损失,获得相应的补偿。
2、建立医疗器械风险救助基金
根据我国国情,国家财政可能难以承担医疗风险救助基金的全部资金,故应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大数法则”原则,患者作为该补偿制度的相关人和直接受益人,可以在就诊、挂号时缴纳一定的小额费用作为基金的组成部分。例如每位门诊患者缴纳1元风险基金,每位住院患者缴纳10元风险基金。根据上年门诊量和住院量统计数据,我国将会有近百亿元的医疗风险救助基金组成。医疗机构和医疗器械生产厂家作为不同的收益群体,可以通过国家鼓励其将每季度或每年医疗器械收益的小额部分投入国家医疗器械风险救助基金,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3、完善国家相关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立法。法制保障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法律不仅明确了商业保险参与医疗风险管理的合法主体地位,也为商业保险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必要依据。尽管商业保险在各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但部分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对商业保险的实施对象和运作方式进行规范。希望国家尽快完善我国医疗责任意外险的立法工作,为建立我国医疗器械无过错损害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确保其有法可依,推进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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