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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日前对外发布公告称,为了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食药监总局拟明确规定,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络药品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当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同时,《管理办法》对企业药品经营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根据相关规定,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管理办法》称,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守在经营活动中所知悉的相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网络药品销售者、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医药电商崛起的时代,处方药互联网销售一直是业内关注热议的问题,也有不少人呼吁处方药互联网销售“开禁”。不过从最新发布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看,食药监总局仍然持保留态度,暂不打算放开处方药网上销售。
早在2014年5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就曾发布过一版《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写入了“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上可以卖处方药。
不过,在11月14日最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者的态度发生了转变。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拟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办法》如果发布直接影响了谁?
多位医药电商的从业人士表示这个政策对于一些主要销售处方药销的B2C企业(医药电商平台)影响最大。被众人熟知的处方药包括:金戈、万艾可、必利劲、希爱力等“伟哥”产品未来可能均无法在网上进行销售。
另外,不少DTP药房也可能受到影响。以康德乐为例,其官方网站“康德乐大药房”上展示的药品中大部分为处方药,如精神科用药、糖尿病科用药、心脑血管科用药、神经科用药、肿瘤科用药等。
此外,互联网医院也会受到影响,目前,互联网医院不能提供在线看诊等服务,多以提供诊疗建议、健康咨询和轻问诊的形式,向患者推荐和销售药品。一旦网售处方药被禁,其盈利模式势必受到影响。
清热解毒,抗炎消肿。用于疖肿、腮腺炎、咽炎,淋巴腺炎,扁桃腺炎等。
健客价: ¥6.9本品为缓泻药类非处方药药品。用于小儿及年老体弱者便秘的治疗。
健客价: ¥1.5本品为眩晕类非处方药药品。滋补强壮,镇静安神。用于身体虚弱,心神不安,失眠多梦,神经衰弱,头痛眩晕。
健客价: ¥18本品为耳鼻喉科喉痹类非处方药药品,清热解毒,止咳,祛痰。用于咽喉肿痛,扁桃体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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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客价: ¥29本品为抗酸与胃黏膜保护类非处方药药品。
健客价: ¥8本品为耳鼻喉科喉痹类非处方药药品。清热,解毒,消炎。用于支气管咳嗽,扁桃体炎,咽炎。
健客价: ¥13本品为皮肤科用药类非处方药药品。用于神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脂溢性皮炎以及慢性湿疹。
健客价: ¥6.7本品为口服避孕药类非处方药药品,为速效,短效避孕药。
健客价: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