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北京市人社局发布《2017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成为继湖北、青海、山西、宁夏、四川、海南、吉林、福建之后全国第9个发布医保增补方案和征求意见稿的省级单位。
以国家目录为基准
结合地方医疗需求调整
据了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进一步优化目录结构。品种增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尤其对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且“价格合理”的品种优先考虑。另外,各省、市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以及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均被保留或调入。
9省市医保药品目录
调整内容汇总
【北京调整内容】
(一)药品品种
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纳入本市药品目录。
本市现行2010年版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中的药品品种原则予以保留。但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以及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调出药品目录。
国家人力社保部组织进行谈判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统一进行调整。
(二)报销限制内容
本市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药品报销限制内容与国家2017年版药品目录不一致的,在结合临床用药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用药连续和稳定的原则,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适当调整。
【湖北调整内容】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不调整,对乙类药品进行调整,调整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剂型)不超过《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品种不调出,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剂型不调整。中药饮片按现行政策执行。
(一)调入药品范围
调整增补的必须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优先考虑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的我省多发病、常见病、地方病等治疗用药及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等药品;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需要,特别是适应基层用药需要的药品。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2010年版城镇药品目录中我省增补但未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
(二)不予调入药品范围
1、营养滋补、美容、减肥、生发、解酒、计划生育用药、保健性药品(国药准字B)、酒剂、茶剂、曲剂、膏滋剂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
2、经专家评审论证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的药品;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信息库中已不存在的药品;
4、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5、人社部已谈判纳入医保支付的药品。
(三)数据资料
调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调整药品应为我省遴选专家会议召开前批准注册的品种。不接受企业申报或推荐,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9月1日起执行。
【吉林执行方式】
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由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和我省按国家规定自行调整的乙类药品组成。其中:
(一)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凡例及全部药品先纳入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执行,对限定支付范围暂不作调整。
(二)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
(三)按国家规定,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自行调整品种总数不多于291个,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和民族药品不计入乙类药品调整总数。2017年版国家目录剔除的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以及国家人社部2017年组织药品谈判时未与国家人社部谈判协商一致的药品,我省执行和自行调整时均不予考虑。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另行发布。
(四)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继续执行。上述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五)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对我省现行新农合药品目录中,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我省2010年版自行调整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农合差异药品),在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药品品种发布前,暂纳入城镇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执行。
(六)我省2017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发布后,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自行调整的药品(包括复合药品、医院制剂)和新农合差异药品不再执行。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的要求,同步探索开展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先行对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部分临床必须、价格昂贵的药品,结合我省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暂参考全国最低中标价格确定支付标准,其他药品暂按照医疗保险现行支付方式和标准予以支付。
确保9月1日起执行。我省自行调整的药品品种须报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后适时发布,拟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我省自行调整药品医保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
《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甲类药品(594个)不作调整。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国家政策执行。乙类药品按国家要求进行调整,包括药品调入和调出,调整的数量不超过国家乙类药品(1941个)的15%,即为291个。调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调整药品应为本方案印发之日前批准注册的品种。药品目录调整不接受企业申报或推荐,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再调出。
(二)调入药品范围
1、适应我省医疗保险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要的品种。
2、重特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地方病、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3、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需要保留的品种。
4、对同类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不予调入的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儿童用药除外。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的药品。
7、经国家谈判列入报销的品种。
(四)调出药品范围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四川调整内容】
按照人社部发[2017]15号的规定,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品种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291种。调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基础药品数据库,即2016年12月底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
按照“补缺、选优、支持创新、鼓励竞争”的政策思路调入药品,重点考虑临床疗效好、价格合理的创新药、地方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民族药等。优先考虑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质优价廉,且在我省2010年版药品目录中未增补进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的品种。
如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确认调出目录。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
同步调整完善药品目录凡例、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调整内容】
调整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制定2017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及中药饮片待乙类药品调整报备后一并发布执行。乙类药品调入、调出的药品总数为291个。民族药和工伤保险专用药品不受本次调整指标限制,复合制剂均按照新药品公平参与遴选。国家谈判药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范围的通告》要求及国家谈判确定的价格执行。
(一)调入药品的范围
1、已经在我区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诊疗必需、疗效价格比高、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符合我区疾病谱和临床用药习惯的品种。
2、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专用、急救抢救、工伤保险(职业病)、生育保险所需的药品。
3、需严格控制调入的药品范围。一是不符合经济有效性原则的药品和剂型,以增加顺应性为目的但临床价值没有明显提升的剂型,如果味制剂(儿童专用药品除外)、口服泡腾片、口含片、口崩片、中成药熏洗剂;二是中成药组方中含有珍稀动物或稀缺矿物的中成药;三是无明显疾病治疗证据的抗衰老药、神经保护药、免疫功能调节药以及中成药当中用于提高免疫力的药品等。
4、不予调入的药品范围。一是提高生活状态和矫正个人生活习惯的药品(营养滋补、美容、生发、减肥、性功能增强、解酒、戒烟等类别药品);二是中成药中的保健类药品(国药准字B)、国药准字的单方药粉以及酒剂、茶剂、膏滋剂、曲剂、湿巾等剂型;三是以药品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四是有严重不良反应、安全性较差、易滥用的药品;五是已有同类品种,且价格较贵,非临床必须的药品;六是各类疫苗。
(二)调出药品的范围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不符合我区地方疾病和用药习惯的药品。
(三)药品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
出于对基金安全考虑,对国家药品目录中已明确规定的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本次不做调整。对于纳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中的原我区2011年版药品目录确定的限定支付范围品种,亦遵从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确定的限定支付范围。
【青海调整内容】
按照人社部《通知》要求,甲类药品不作调整。乙类药品调整包括药品调入和调出,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和已列入2012年我省药品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品种为基础(剔除列入国家谈判药品品种)。调整总数不超过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即:291种。本次药品目录调整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作调整。
(一)调入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已列入2012年我省药品目录、但未列入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且需要保留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的品种。
3、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二)调出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不符合我省疾病谱。
2、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
3、经专家评审论证需调出的。
【山西整合和调整范围】
按照人社部《通知》要求,甲类药品不作调整。乙类药品调整包括药品调入和调出,调整总数不超过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整合范围为已列入2010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和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医保药品目录整合工作于6月底前完成。拟调整增补的药品,从2016年12月31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中按规定选择,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增补工作于下半年完成。本次医保药品目录整合和调整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不作调整。
(一)调入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已列入2010年我省医保药品目录、2011年新农合药品目录、2012年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
2、适应我省医疗保障、临床用药和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及疾病谱需求、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品种。
3、医保基金可承受的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儿童用药、急抢救用药、职业病特殊用药等。
4、同类药品按药物经济学原则比较,优先选择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5、我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普遍需求的药品。
(二)调出药品重点考虑的因素
1、经专家评审论证不符合我省疾病谱,不适应我省医疗保障和临床用药需求药品。
2、不属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的药品及属于诊疗项目收费范围的药品。如:避孕药品、疫苗、美容减肥、戒烟、戒酒、酒剂、茶剂、诊断试剂、检验试剂、放射性治疗药品等。
3、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未中标、未配送等药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库中已不存在的品种。
4、列入国家谈判目录和国家人社部明确调出的药品。
【福建与人社部目录同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结合省医保药品支付相关规定使用。自2017年6月15日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63号)文件同时废止。
行气通络,温经止痛,用于筋肉疼痛。
健客价: ¥19荨麻疹、过敏性鼻炎、湿疹、皮炎、痒疹、皮肤瘙痒症等。
健客价: ¥36降眼压药。醋甲唑胺适用于慢性开角型青光眼、继发性青光眼。也适用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的术前治疗。
健客价: ¥28降眼压药。醋甲唑胺适用于慢性开角型青光眼、继发性青光眼。也适用于急性闭角型青光眼的术前治疗。
健客价: ¥32养血宁神,益肝健脾。用于体虚乏力,神经哀弱,失眠多梦,食少纳呆;亦可用于因放射性引起的白细胞减少。
健客价: ¥25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强免疫力。
健客价: ¥70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健客价: ¥8适用于体外定性检测人精液中的精子sp10蛋白。sp10蛋白被证实克选作精子浓度检测的分析物,而精子浓度可用于男性不育症的辅助诊断和疗效观察,为适龄夫妇的生育计划给予指导。
健客价: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