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健客网 > 新闻频道 > 政策解读 > 权威发布 > 食药监总局: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功能性表述

食药监总局: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功能性表述

2016-03-04 来源:健客网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规定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虚假宣传、夸大性能、产品保健手续缺失……保健食品中存在的种种乱象将得到规范。记者昨天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今后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绝对化,明示或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

  办法称,从今年7月1日起,保健食品管理由原来的单一注册制调整为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规定国家食药监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明确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规定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在法律方面,办法强化了对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该办法规定,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本篇文章的人在健客购买了以下产品 更多>
有健康问题?医生在线免费帮您解答!去提问>>
健客微信
健客药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