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规定不够严密,给烟草广告泛滥留下了‘后门’。”在日前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在京召开的“从烟草广告投诉结果看《广告法》的缺陷”信息交流会上,该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说,这一点从该中心近期对烟草广告的投诉结果可见一斑。法不修则毒不除,与会法律界人士建议,修订《广告法》时,应堵住这样的“后门”。
吴宜群介绍,今年7月,该中心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申请,要求对上海市长阳路与通北路交界处的“爱我中华”大型户外烟草广告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查处。但得到的解释却是,该广告用地属于上海市烟草集团,其华表的造型以及“爱我中华”四个字与“中华”牌卷烟包装的字体不同,认定为烟草广告证据不足。
近日,该中心针对北京西站南口进入地下一层和二层楼梯四周发现的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投放的“山高人为峰”烟草广告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行政申请。北京市工商局西站分局回复认为,该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及发布者均不是烟草集团,因此本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而是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
之所以出现上述结果,与会的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认为,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广告法》对于烟草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和发布者的限制范围过窄,烟草企业钻法律空子。因此,修订《广告法》时,应明确规定对于烟草广告,无论其广告主用什么名义,都应查处。对查处不力,执法不严者也应给予惩戒。
吴宜群认为,《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广告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从全面禁止到列举禁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为再长的列举单也无法囊括所有室内室外公共场所,必定为烟草广告留下可钻的漏洞。如果新的《广告法》不能堵住烟草广告可钻的空子,将会导致更多变相烟草广告的泛滥。会上她通报了,1个多月来,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呼吁引起网民关注。由公共卫生人士发起的#烟草广告害死人#的相关微博已经突破669万阅读量,3490人参与了热烈的讨论。4571人(96.5%)投票支持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