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4月1日),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这标志着中国政府已正式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该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公告注明如果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另外今日(4月1日)上午10时,,国家禁毒委员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向大家宣读了公告的相关内容,并同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已经对芬太尼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监管措施,管制品种也超过了联合国列管的品种,为什么还需要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
刘跃进表示芬太尼类物质是最近几年才出现,并且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迅速发展蔓延的新型合成毒品。由于该类物质毒性强、品种多、变异快、查缉难,已成为当前国际禁毒领域面临的一大难题。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将彻底堵塞不法分子通过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原子、官能团或基团做简单修饰即可研制新品种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也为公安、海关、检察院、法院等执法司法部门有效打击处理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能有效防止芬太尼类物质大规模滥用以及非法制贩、走私活动,为全球毒品问题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如何看待美国一直在指责中国是其芬太尼类物质的主要来源国的指责?
刘跃进强调中国对芬太尼类药品的管控是非常严格的,合法厂家生产的芬太尼类药品从来没有发生过流弊,也不可能流入美国。美方的指责缺乏证据、有违事实。
刘跃进指出美国内芬太尼类物质滥用问题,其自身原因是主要因素。
一是传统影响。美国内普遍存在滥用处方止痛药的传统,占世界人口总数5%的美国人消费了全球80%的阿片类药物。
二是利益驱动。大型药企为维持可观的经济利益,资助专家有倾向性地研究得出阿片类药物无害的结论,药店大力兜售、医师滥开处方,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
三是监管不力。处方药管制不力,滥用者跨州开药和医生重复开药无从监管,医疗渠道流弊突出。
四是文化导向。对毒品危害宣传不够,一些人将吸毒与“自由”“个性”“解放”等标签挂钩,现半数以上的州又实行了“大麻合法化”。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造成了美国发生大规模滥用芬太尼类物质问题。
刘跃进认为,美国如果想真正解决其芬太尼类物质问题,首先是要弄清楚造成其国内芬太尼类物质大规模滥用的原因、滥用群体、芬太尼类物质来源和走私贩运渠道等情况,对症下药,方能见成效。尤其要加强毒品预防教育,从减少需求入手,遏制芬太尼类物质滥用消费的扩散。在加大国内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同时,务实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情报交流、线索分享和联合侦查,而不是一味指责他国。
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都涉及哪些法规的调整?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王贺胜明确法规调整内容包括:
一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严谨、科学地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二是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三是制定配套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