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份出台“4+7”药品带量采购试点实施意见。从该实施意见来看,态度坚决:试点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在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昨天(1月29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天津市之后又一省份发布“4+7”药品带量采购实施意见。
此前(1月21日),辽宁省编制发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从采购价格、药品质量、采购量、结算方式及时间、退换货与召回、伴随服务、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等19个方面进行细化和规定。
由此,辽宁省成为落实“4+7”药品带量采购政策较为完备的一个省份。
01鼓励其它地市参与
《意见》明确,试点工作涵盖了沈阳、大连两市行政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沈阳、大连所有省属医疗机构、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实施并接受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意见》指出,鼓励辽宁省其他地市在满足采购使用量、医保支付政策和药款结算的前提下以市为单位参与。
02“药占比”政策被弱化
《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于3月20日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在3月31日前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采购并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
《意见》指出,剩余用量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
03医保预付制
《意见》明确将实行医保预付制。沈阳、大连两市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试点地区内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前预拨到位,预付周转金在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清算并收回。鼓励探索医保直接结算。
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机制将得到完善。《意见》指出,对采取按次均定额、病种、DRGS等方式付费的,不调减定额,结余部分留给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医院使用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与中选价格的差价部分,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医院使用。
此外,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04分级管理、“双线考核”
《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省属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使用监测统一由沈阳市及大连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建立采购、配送、使用、药款结算的日常监测和按月通报制度。对试点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支付政策落实、督导考核和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同时,实行医保和卫生“双线”考核。医疗保障部门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未按规定采购药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国家及地方重点专科评定和复核、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未按规定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用于银屑病(牛皮癣)。
健客价: ¥15益气养阴、清热泻火、益肾缩尿。用于糖尿病。
健客价: ¥15补肝肾,强筋骨,祛风湿,通经络。用于久痹体虚,关节疼痛,局部肿大、僵硬畸形,屈伸不利及类风湿性关节炎见有上述证候者。
健客价: ¥331、急慢性脑血管、脑外伤、各种中毒性脑病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脑神经功能障碍及记忆力减退 。 2、先天性脑发育不全,儿童智能发育迟缓,老年性痴呆。 3、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病毒性脑膜炎,化浓性脑膜炎,精神病。
健客价: ¥13软坚散结,活血消痛,清热解毒。用于痰热互结所致的乳癖、乳痈,症见乳房结节、数目不等、大小形态不一、质地柔软,或产后乳房结块、红热疼痛;乳腺增生、乳腺炎早期见上述证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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