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4+7试点城市沈阳、大连,其所在省--辽宁省如何落实4+7中选结果值得关注。4+7集采的各种保障措施,需要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才能确保集采结果的落地执行。不过,从辽宁的合同范本中,采购量及回款的落实似乎存在漏洞。
1月21日,辽宁省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对药品购销的甲乙双方(医疗机构为甲方、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公司为乙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关于价格:
合同明确,乙方应以中选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甲方(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中选品种。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由于出现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情况,导致乙方必须调低其中选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当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并按新价格供货。
【云端点评】合同中出现的“需要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究竟是什么价格?为什么要调低?这一表述应该引起关注,4+7集采的价格已创下了25个中选药品的最低价、地板价,难道还有更低的价格调整出现?当然,作为合同文本,有对各种情况发生的应对的条款也不足为奇,但此表述方式弹性似乎还是很大,留下很多猜测空间。
关于配送与结算:
甲方以上年度医疗卫生机构需求量为依据测算出集中采购药品采购量,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操作,网上确认的方式从乙方采购中选药品,各方按本合同约定垫付、付清货款。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在规定时间(24时)内配送到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配送由乙方负责。毎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结算时间。甲方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进行结算。乙方应按两票制的要求,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
【云端点评】由于合同甲方为医疗机构、乙方为生产企业或配送公司,合同中出现的“各方按本合同约定垫付、付清货款”显得有些怪异,谁来垫付货款?医保机构吗?合同没有明确,没有明确在执行上存在很多问题,值得关注。
双方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甲方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误期赔偿的违约金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法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5%,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若甲方不按采购合同项目约定,采购非中选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乙方中标品种;或甲方无故不完成中选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云端点评】违约责任是一份合同中最为关键的部分,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并且具有可操作性。从合同文本来看,似乎没有体现这一原则,存在漏洞并有失公允。
4+7集采的前提是以量换价、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生产企业降了价格才获得中选资格的,然而在重要的货款结算上,假如药企违约,一旦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医疗机构就可终止合同;
但是,假如医疗机构违约,比如说无故不完成合同约定的采购量,对于医疗机构的处罚仅仅是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合同范本中没明确什么是“按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违规成本似乎太低,药企的采购量和回款如何来保障?
从4+7集采的采购量来看,主要集中在京沪两地,占比超过总采购量的一半以上,而沈阳、大连的采购量不到5%,几乎忽略不计。但是,从4+7集采的项目上看,11个城市一盘棋,不能采购量少执行就打折扣,否则将让药企丧失积极性,4+7集采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后续还能进一步扩大范围推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