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办医是医改重点之一。在过去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其中诸多政策措施重复提及,但民营医疗机构在中国被指仍未“办起来”
2019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的具体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但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支持政策继续落地,民办医疗机构的竞争环境并未根本改善。
为鼓励社会办医,开年又出新政。2019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的具体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通知称,旨在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震对财新记者表示:“审批流程简化是值得鼓励的进步,但促进社会办医的发展最核心的还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他认为,社会办医在中国有改善,但改善不大,也不是在根本性层面上,因为行政化管控思路仍是主导。
张强医生集团行政总监童维楠告诉财新记者:“总的来讲,顶层已经指明了这个方向。但国家层面出政策,执行在地方,所以一个政策怎么去落实很关键。但每个地方跟另一个地方都不一样。”
政策信号释放,民办机构数量继续增长
此次由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发文视为对此前国务院《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这一文件的落实。
2017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放宽市场准入。在简化优化审批服务条款中要求,国家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指引,各地要出台实施细则,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精简整合审批环节,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是此次通知的主要亮点,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办医一直面临的“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难题继续清障......
力量对比悬殊
但对比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其他关键数据不难发现,双方在医疗服务供给和医疗资源方面差距仍很巨大。
2017年国家卫健委统计公报显示,全国医院床位数中,公立医院床位占75.7%,民营医院床位占24.3%。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的就诊人次和入院人数也差距明显,2017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29.5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5.8%,公立医院入院人数1.5595亿人,占医院总数的82.4%,而民营医院只有4.9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4.2%,入院人数只有3321万人,占医院总数的17.6%。
而对于医院而言最重要的医护人员,公办民营之间差距更甚……
核心难题未解
王震认为区域卫生规划是阻碍当前社会办医的最直接障碍,甚至会抵消简化审批层面所作出的努力......
雄安新区官员:或不专设卫生部门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分开
“将来可能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不一定叫卫计委,也不一定是卫生局,可能是一个管理委员会。”11月13日举办的雄安国际健康论坛上,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傅首清告诉财新记者,未来雄安新区公立医疗机构将实行管办分开,“目前正在做制度设计,也不好说以后就没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但是现在没有。”
傅首清在会上透露,未来医药卫生改革将给出“雄安方案”,发挥新区体制机制优势,探索公立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新机制,确保实现政府办医目的。这也意味着新区可能不会单独设置卫生主管部门。
据傅首清介绍,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分为城市、组团、社区三个层级,结合城市交通规划,合理布局国家医疗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组团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打造15分钟、10分钟、5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建立三级联动、集约高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体系。
朱恒鹏:医保应将社会办医机构纳入签约范围
医改需要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中国社科院经济所副所长朱恒鹏认为,过去医药市场单兵突进,基本已完成改革。医保改革在过去数年一直在进步,但效果有限。改革难点仍在医疗体制上,公立医院改革未见突破性进展。
在11月5日举行的瑞信中国投资论坛上,朱恒鹏接受财新记者专访,发表上述观点。
继今年5月底挂牌并确定一正三副的局长人选后,国家医疗保障局(简称国家医保局)日前正对其17名司级官员人选进行公示。
摆正公私医疗机构各自的位置
社会办医欲健康发展,要割断和公立医院不清不楚的关系,要脱离对公立医院的依靠。公立医院要成为真正的公立医院,就不能从事营利性业务,不管是直接,还是借道民营医院,都不行。当官莫发财,发财莫当官。道理就这么简单。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中,应该保留第84条中这一陈述:“禁止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
政府建公立医疗机构是为了给国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不是为了使用公共资源谋取经济利润。营利性医疗服务,毋需政府提供。即便国家允许使用国有资产从事营利性活动,也不应该、更没必要在医疗行业从事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