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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事件:高新生物技术滥用缺法律约束

2019-01-01 来源:健康点healthpoint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如果把所有的责任均指向某个人,是不客观的,是不公平的,也是于事无补的。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高新生物技术滥用,预防其危害,必须从社会层面深刻反思。

日内瓦时间12月3日,世界卫生组织(WHO)总干事TedrosAdhanom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基因编辑不能在没有清晰的指南条件下实施,世卫组织正在组织专家研究基因编辑的健康影响,对此需要“非常、非常小心”。当下,全球对基因编辑用于人体试验,普遍缺乏强有力约束。特别是在中国,目前对高新生物技术临床应用,最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仅为一部行政法规,法制约束力有待提升。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如果把所有的责任均指向某个人,是不客观的,是不公平的,也是于事无补的。为了从根本上杜绝高新生物技术滥用,预防其危害,必须从社会层面深刻反思。

回顾我国高新生物科技临床应用二十年的历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发生有其必然性,是全社会长期滥用新技术的结果。

我们弱于创造技术,却强于技术滥用:从器官移植到干细胞疗法,从免疫疗法到手术机器人,从试管婴儿到基因编辑,有哪项临床新技术不被滥用过?

器官移植技术滥用,浪费了大量医疗资源,推高了医疗收费,制造了无数因病返贫家庭。

干细胞疗法滥用,使顽疾患者雪上加霜,很多人掏空了钱包,还有的人“原因不明”地死了。

免疫疗法滥用,制造了尽人皆知的“魏则西事件”。

是全社会正视技术滥用的时候了。

改变急功近利的恶习,是全社会的责任:政府重产业发展轻科学监管;学界重硬科技轻人文社科;医院重技术应用轻伦理调整;技术人员重名利轻道义;全社会浮燥、轻狂、追名逐利、红尘滚滚,长期缺乏深刻反思。

文化先进国家(地区)基于对生命健康的深刻理解,对人类命运的关注关怀,对责任道义的坚守坚持,对弱势群体的尊重保护,无不重视生物(医学)技术立法,无不重视这一领域的良法善治。

英国自1961年以来,颁发了多项关于生物技术的立法。

《人体组织法》(HumanTissueAct1961),1985年《代孕协议法》(SurrogacyArrangementsAct1985),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OrgansTransplantAct1989)、1990年《人工授精和胚胎学法》(HumanFertilizationandEmbryologyAct1990),1998年《数据保护法》(TheDataProtectionAct1998),2001年《人类生殖克隆法》(HumanReproductiveCloningAct2001),2003年《人工授精和胚胎学(已故父亲)法》(HumanFertilizationandEmbryology(DeceasedFathers)Act2003),2003年《妇女生殖阻断(毁损)法》(FemaleGenitalMutilationAct2003),2004年《人体组织法》(HumanTissueAct2004),2008年《人工授精和胚胎学法》,这些法规规范着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应用活动。

至于英国与生物技术相关的案例法、行政法规、技术应用指南、伦理审查程序,更是不胜枚举。

英国如此,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莫不如此。

相比之下,国内关于生物技术相应的法律法规机制还存在很大改进空间。

对于高新生物技术临床应用的法制调整,我国目前最高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在其他方面,有的仅仅是一些部委发布的伦理规范,例如2001年原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科技部和原卫生部发布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的审查办法》。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卫生健康基本(立)法应有自己的立场和原则。鉴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对此问题尚无有力度的回应,建议该法《草案》增加一条:“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高新技术的临床应用,必须依法定程序通过伦理审查。未通过伦理审查的,不得实施。”笔者建议,应该将这条规定融入到相关的法律责任之中,以强有力的法治推动生命健康伦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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