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将于12月底前执行药品带量采购,由市人民医院牵头,纳入县域医共体,建立药品采购联合体。将参考“两票制”第一票价格、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全国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对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纳入与原研可替代的药品目录,原则上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同品种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者,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过一致性评价品种。
今日(11月26日),亳州市卫计委印发《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由市人民医院牵头,纳入县域医共体,建立药品采购联合体。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药品带量采购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带量采购工作。11月20日到12月初遴选采购目录及配送企业,12月底前正式执行带量采购相关工作。
采购联合体作为药品带量采购主体,成立工作机构,负责药品目录遴选、价格谈判等工作。县域医共体作为一个采购单位,整体纳入采购联合体,实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
药品带量采购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市药品带量采购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采购信息通过采购联合体牵头医院官方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程公开,确保阳光透明。
药品带量采购周期由带量采购联合体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公布药品价格
市带量采购联合体带量采购的药品价格要参考省药采中心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2017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及价格、未确认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药品目录及经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2016年公示的2014年以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
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用药范围。
明确采购比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省基本用药、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原则上按下表执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确实因疾病诊治需要的,可按规定采购使用其他药品,并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统计。
原则上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其中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的降价药品,按不低于2016年度实际采购量编制采购预算(金额)。
规范目录遴选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用药和2017年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不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除外,采购时不得高于此价格)内药品,科学合理遴选药品采购目录。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替代的药品目录,原则上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落实分类采购
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对国家谈判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和短缺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排名靠前占总采购金额80%的药品,实行量价挂钩、带量采购。
实行带量采购
采购联合体应将保障药品供应和执行“两票制”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药品配送集中度。参考“两票制”第一票价格、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全国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等,平稳有序推进药品带量采购。
⒈单品种带量采购。采购联合体对采购量大的药品,与生产企业在双方自愿、平等交易、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确定药品实际成交价。市级公立医院组建的采购联合体遴选不少于10个品种,实施单品种带量采购。
⒉打包带量采购。采购联合体依据带量采购药品目录及采购预算(金额),兼顾采购量大小,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1)采购联合体遴选的配送企业不超过15家。
(2)在采购联合体遴选出的配送企业中,医疗卫生机构(县域医共体)原则上应选择不少于3家企业对本单位供货,不得以是否开户限制配送企业。
(3)县域医共体由牵头医院集中统一遴选配送企业。
确保及时配送
⒈单品种带量采购和打包带量采购的药品保障供应责任人分别是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承担供应保障责任。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市医改办对不按购销合同约定配送药品及配送率低于60%的企业进行约谈,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⒉对采购联合体年度药品总配送率排名末3位,且总配送率低于60%的配送企业,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市医改办取消其配送资格。
⒊对采购联合体年度配送率排名末3位,且配送率低于60%的药品,由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市医改办对可替代药品,暂停该药品采购一年;对不可替代药品,纳入应急采购管理。
⒋对在一个采购周期内配送企业的总配送率及单个药品配送率低于60%的企业,在下一轮我市范围内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时作减分处理,具体减分标准由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机构在集中采购方案中予以明确。
⒌县域医共体的药品配送,由供货企业按购销合同约定,将药品配送至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由中心药房分发至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或直接配送至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
规范目录调整
药品采购目录调整前,医疗卫生机构须将调整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评估报告,及时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再维护药品采购目录。县域医共体成员单位的药品采购目录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药品采购目录调整不得超过目录总数的5%。
严格执行价格
对《2017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内药品,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按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销售,其中采购药品的实际成交价高于医保支付参考价的部分,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对企业未确认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按不高于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2016年公示的2014年以来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集中招标中标价格的最低价销售;其他药品按采购实际成交价销售。
国家和安徽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新增产品及国家谈判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阶梯降价
对生产企业未确认2017年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的药品,年采购金额以2016年采购金额的40%为基准,超出部分由省医药采购中心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由医疗卫生机构在带量采购价格基础上实行阶梯降价支付货款。
具体阶梯降价的比例由采购联合体、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明确。
落实量价挂钩
采购周期内,对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药品,从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下一个月起,实行阶梯降价。对未达到采购预算(金额)的药品,延长采购时限至采购预算(金额)完成。
医保支付参考价将依据药品实际成交价格、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原则上,调整周期与带量采购周期一致。
严格违约处罚
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医药集中采购监管机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供货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采购联合体2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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