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将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36种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由企业按照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报价,不得超过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参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
今日(5月25日),广西省发布通知,将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
通知明确了申报范围:属于人社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中的谈判药品的仿制药(见附件1),均可以提出申请。
谈判药品仿制药由企业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报价(不得超过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参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将审核为不通过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规违法,被广西药监局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2015年以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涉及商业贿赂案件的。
生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被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的。
未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
2015年以来有生产假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省级药监部门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