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发布发布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各地经办机构应根据药品上市情况,及时调整信息系统,确保费用支付。
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452】号)计算。
《通知》要求谈判药品仿制药上市后,各地要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销相关药品的价格、数量等信息的采集工作。
目前,全国共有31个省市自治区发文将36个谈判品种纳入医保乙类管理,其中江苏、广东、吉林等10个省区已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国家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作为采购价,陕西、新疆实行限价挂网采购(是否要二次议价?)
报销比例上,各地都有所不同,青海实施动态调整,天津实行按药品价格调整增付比例,甘肃、江苏、河北、内蒙等省区由各地统筹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河南、海南确定全省个人支付比例为20%。
但由于国家谈判药品大多属于高价药,在医院药占比考核及医保控费压力下,一些医院不采购、不处方谈判品种(此前媒体披露过,点击医院为何不采购36种谈判药品?)。
不过,也有一些地区对谈判药品网开一面不纳入药占比考核,如重庆、安徽、广东、浙江(大病医保)。
此次明确谈判品种的仿制药支付方式,有利于原研与仿制药之间的公平竞争,对于医院、患者用药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