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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明确20个国家谈判药品报销比例

2018-04-06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目前,沈阳市特殊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有六家,分别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曲妥珠单抗等20种抗肿瘤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36种药品中16种抗肿瘤药品及2017年版医保乙类目录中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达沙替尼、伊马替尼4种药品的管理使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时使用20种抗肿瘤药品,先行自付3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内报销比例为80%;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70%。

居民医保中低保户等享受政府缴费全额补助的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低保边缘户等享受政府提高缴费补助标准的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6%。

目前,沈阳市特殊药品评估定点医疗机构有六家,分别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

参保患者个人自付部分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累计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累计。同时,参保患者需要使用特殊药品治疗时,须经评估责任医师进行用药评估。医疗年度终结后,继续使用特药治疗的,需重新评估。

参保患者只能享受一种特殊药品待遇,因治疗必须更换药品,应重新履行评估认定手续,方可享受特殊药品待遇。参保患者可以自愿选择一家门诊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药品,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可更换定点医疗机构。

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参保患者之前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在医保定点医院或药店购药的合规费用,履行评估认定手续后,凭相关病志等材料由其所选定的定点医院按规定报销。

20种特殊药品名称如下:

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厄洛替尼、索拉非尼、拉帕替尼、阿帕替尼、硼替佐米、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依维莫司、来那度胺、复方黄黛片

依据《关于曲妥珠单抗等20种抗肿瘤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8〕4号)文件要求,20种抗肿瘤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已于2018年2月6日正式上线应用,2月6日起相关参保患者在使用特殊药品前,应由评估医院评估后,在指定的就诊医院就诊。

参保患者在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已发生特殊药品费用的,为其开具处方的医师所属单位是评估医院的,由该院进行评估认定及报销费用;为其开具处方的医师所属单位不是评估医院的,由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进行评估认定及报销费用(如开具处方的医师是沈阳市胸科医院的,则由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评估认定,到胸科医院报销费用)。详情可咨询评估医院、就诊医院及沈阳市医保局相关处室。

附件1.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辽宁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附件2.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辽宁省肿瘤医院

辽宁省人民医院

沈阳市胸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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