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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关于互联网医疗亮出的底牌,信息量大到值得一读再度

2017-12-11 来源:健康智汇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核心业务和医疗辅助类业务。互联网医疗核心业务即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互联网医院的大面积崛起,迫使主管部门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只是模棱两可的鼓励。而虽然这份坊间流传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仅是征求意见稿,但我们仍可以看到,起草部门已经在里面亮出了自己的底牌。

  与此相关的第一波关注热点集中在业务层面,比如互联网诊疗服务究竟需不需要实体机构,互联网医院这个名字能不能用,对于已经审批过的互联网医院要不要撤销等。

  但实际上,作为国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面对互联网诊疗服务崛起做出的第一个系统性回应,这份征求意见稿里面解决的问题非常多。其中甚至还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体系的权限划分,面对互联网兴起不得不做出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实际上,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面的规定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全国范围的监督管理,很明显,这是因为互联网极强的跨地域性。

  但问题马上就来了,国家和地方的卫计委能管得过来吗?一个专门针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机构会不会呼之欲出?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是否会造成管辖权的混乱?因为国家卫计委一般监督管理的都是三甲医院,而如果跨地域诊疗是发生在三甲甚至二甲以下的医院怎么办?怎么界定“全国”的概念?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置虚拟医疗机构,或者违规备案互联网诊疗活动的,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示。

  这个征求意见稿处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互联网医院,或者称虚拟医疗机构。尤其是这类机构的审批权限问题。

  从这三条内容来看,国家卫计委明显收紧了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审批权。其实几乎意味着,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诊疗服务都需要国家卫计委同意;否则,随时可能被纠正。

  为什么国家卫计委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尤其谨慎?因为但凡互联网的东西都将是超地域的,医生、患者的行为都将打破机构、地域的限制,在互联网上自由流动。

  另外挺有意思的一个事儿是,本来征求意见稿直接禁止虚拟医疗机构的审批就行了,但偏要在前面加上一个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这是否意味着,未来可能有国家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三级医院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主要是与下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远程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本来在互联网医院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有一个质疑就是,大医院建设互联网医院会不会吸引更多的普通病常见病患者?

  现在好了,征求意见稿明确说了互联网诊疗也要符合分级诊疗的规定和功能。而且好像怕没说明白,征求意见稿又在第二十一条说了一遍。这就清楚的告诉大医院,别再通过互联网看小病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本来,在线诊疗与线下诊疗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也是医疗行业一直质疑在线医疗能否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原因。

  那么通过征求意见稿的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诊疗活动也需要医务人员取得相应执业资质。那么这个执业资质会是专门针对线上诊疗的吗?

  就这主管部门似乎还是有点不放心,又加上了需要医疗机构同意。这个套路看起来非常像多点执业早期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这里不一一列举了,主要想表达的意思是,征求意见稿通过法律责任表述,实际上系统的总结了互联网诊疗服务的8个基本特征:

  ①互联网诊疗活动需要备案;②诊疗科目需要核定;③人员需要取得合法资质;④要建立质量和安全制度;⑤建立和保管好点子病例;⑥按规定开具电子处方;⑦建立信息安全制度;⑧执行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制度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说,已经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都要在办法生效后15天以内撤销并重新实施管理。这个真是够狠……

  其实,与这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起发出来的,还有一个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征求意见稿。在后面这个意见稿中,主管部门对什么是互联网医疗服务破天荒给出了权威表述:

  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医疗核心业务和医疗辅助类业务。互联网医疗核心业务即互联网诊疗活动,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管理。互联网医疗辅助类业务是指应用互联网提供健康信息、预约诊疗、支付结算、临床决策支持等服务。鼓励互联网技术在医疗辅助类业务领域的应用。

  在这段表述中,埋了一个大金矿。虽然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对在线诊疗做出了严格的要求,但是主管部门却对互联网医疗辅助类业务做出了明确表态:鼓励。要注意到,在辅助类业务当中有一项是临床决策支持,这与时下大热门医疗人工智能紧密联系。

  整体来看,这个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服务保持了非常谨慎的态度,但却对医疗人工智能给予了鲜明的鼓励态度,还真是一件挺有意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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