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总结修订了什么内容前,先来看看“实施条例”相关背景:
1、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条例,不是药品管理法。是药品管理法的下位。
2、条例修订依据是2002年的国务院令360号(原版本),以及2016年的666号令。
3、根据目前还没有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修订本条例。
4、如果药品管理法修订,理论上该条例存在再次修订的可能性。
二、修订内容解读
与原版本比,删除了六条。五条与国家制定药价内容全部删除,另一条为“转标准”内容。具体修订主要有:
1、药品生产许可证尚在,没有取消。但程序简化,无需“同意筹建”。
2、GMP认证及证书尚在,没有取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证的两证合一只是认证合一。
3、根据第九条,API依然按药品管理,因为它必须有文号、进口注册证书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之前的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原料药不得单独申请”恐怕难以最后颁布落实。条例毕竟是很大的。而且这个条例是直接执行。
4、“转标准”关键条款删除,补充申请与变更条款丰富。对于变更,提出按“是否改变药品内在质量”为分级管理标准。是否改变药品内在质量,其技术指导原则待出台,但企业真的要基于科学,凭良心啊,蹭备案这件事可能不好做了。
5、药品价格国家定价放开?!好吧,所有有关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格的条款全部删除了!只写了政府部门监控药价的方式。这个……貌似市场会各种猜测满天飞了。以前是国家层面制定指导价,后来我们有了各种的招标、二次招标等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条款删除不代表药价市场放开自由定价,但多级多类型定价方式似乎是板上钉钉了,不知道这算不算利好消息,毕竟可能导致“多层扒皮”,不知道现在的情况怎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