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医药云端工作室CSO部落成员分享的四川两票制方案征求意见稿显示,该省在国家版两票制方案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逐步推行两票制。与国家版政策相比,川版征求意见稿特点如下:
1)民族及贫困边远地区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机构暂不实行「两票制」,可以在两票的基础上再开一票(共101个县得以豁免,名单附后),但自治州州级医院除外。当然,上述地区亦可根据自身情况放弃第三票,从严实施两票制。
2)有不超过5个月的过渡期(与重庆类似),实施时间或将从1月25日开始,亦可理解为方案正式公布30天后。
3)票据实行从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的全流程管理,这一点比国家版、已公布方案的各省都要明确、严格。
4)此稿为征求意见稿,在11月底该省流出的讨论稿上完善。当然,这也是坊间流传,仅供参考,一切以正式方案为准。
四川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中“两票制”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具一次购销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具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企业(集团)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仅限1家商业公司)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视同为生产企业。
(三)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同为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分公司相互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该环节最多只允许开一次发票。
二、实施时间及适用范围
结合四川实际,在确保全省药品供应保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分步实施。
从2017年1月25日起,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除民族及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外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原则上药品流通企业为民族及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鼓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临床用量大、配送度集中的药品时,与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
各市(州)结合自身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可将本意见允许多开一次发票的医疗卫生机构改为实行“两票制”。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不受“两票制”采购限制。麻醉药品、疫苗、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至医疗卫生机构的,必须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的全流程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流通企业的公章),全流程销售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等信息应能相互印证。属于按照本实施方案视为生产企业的,需向医疗卫生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其配送的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以留档备查。药品流通企业如需委托其它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还需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流通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投标企业、流通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在确定药品配送关系时,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
各地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鼓励并支持开展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三)违规行为处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提供虚假票据或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在本采购周期内取消涉及药品的中标、挂网资格和流通企业的配送资格,并按照《四川省药品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列入不良记录管理。
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两票制”的情况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及评审评价工作。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限期整改等处理。发生违规违纪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过渡期管理。
给予一定时限的过渡时间,允许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间内消化库存、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体系。过渡时间自本意见正式实施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
四、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日常运行监管,将执行“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配送合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票据管理,按照“两票制”的规定,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票据使用情况及偷税漏税行为进行稽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同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商务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企业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统筹地区的医保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与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及时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回款的资金需求。
省经信委负责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工作,督促药品生产企业落实“两票制”,推动建立省级医药储备制度。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服务机构负责对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取消中标结果、挂网结果和配送资格等不同处理;按照“两票制”的相关要求,及时完善省药械采购平台功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税务监管平台、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两票制”改革的政策方向、意义和措施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多方理解支持,为深化医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考核管理。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两票制”推进工作的考核,实行台账制管理,积极推动“两票制”政策落地生效。
供临床医务人员在有创操作过程中佩带,为接受处理的患者及实施有创操作的医务人员提供防护,阻止血液、体液和飞溅物传播。
健客价: ¥1能降低血清谷丙转氨酶。可用于慢性、迁延性肝炎谷丙转氨酶升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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