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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1-11 来源:食药法苑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有着与其他第三方平台不同的新特点。不仅有着绝大多数未取得许可、点多且分散的特点,还存在食品安全难保障的问题,也有着销售过程隐蔽、消费者不易维权的难处,更是现阶段监管部门的监管盲点和空白。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微信作为新兴的社交平台走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在微信朋友圈,类似“芒果千丝、麻辣小龙虾”等朋友圈信息发布随处可见。通过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以其招牌私房、图文并茂、方便快捷等特点,迅速成为大众新宠。伴随“微信食品”几何式的增长而来的是,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的安全隐患和法律监管的空白等逐渐浮出水面的问题。

  当前现状

  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有着与其他第三方平台不同的新特点。不仅有着绝大多数未取得许可、点多且分散的特点,还存在食品安全难保障的问题,也有着销售过程隐蔽、消费者不易维权的难处,更是现阶段监管部门的监管盲点和空白。

  (一)多数为无证、点多且分散

  据腾讯2016年业绩报告,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微信用户平均年龄26岁。《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做过调查。结果显示70.2%的受访者在朋友圈购买过自制食品,类别包含蛋糕甜点(44.7%)、水果生鲜(26.5%)、私房菜(22.0%)、咖啡饮料(18.8%)和其他(4.2%)。

  伴随而来的是数量庞大的分散的微信朋友圈的售卖食品,这其中大多数朋友圈售卖食品店铺无实体店面,仅仅是在自家厨房或租用民房进行作坊式加工,没有办理人员健康证明和食药监部门餐饮证件等。

  (二)安全难保障、质量尚存疑

  一家正规的餐饮门店,需要场所选址、过程控制、采购追溯、留样备查、人员健康等系列标准符合标准,取得相应许可方可经营,而“微信朋友圈食品”则是一个微信号、一个厨房、若干配送人员形成的极简模式。经营者未取得食药监部门许可即对外售卖食品,处于监管盲点和空白。

  而未取得许可则可能导致以下系列问题:食品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食品加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进货渠道是否正规,食品加工过程是否控制得当,食品配送是否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及配送时间是否符合规定,食品包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这些都导致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安全难以保障,质量存在疑问。

  据调查,有60%的微信用户曾在微信朋友圈上购买过自制食品或餐饮,这当中30%的用户所购买的食品或餐饮存在问题,由此可见,微信朋友圈售卖的食品存在一定质量安全隐患。

  (三)销售较隐蔽、维权困难多

  “微信朋友圈食品”的销售主要通过朋友圈发布食品种类和相关图文信息,直接送货上门。销售方式主要以外送为主,无法了解卖家的真实身份,买卖交易较为隐蔽且无发票等凭证。

  一旦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或相应纠纷,将面临维权困难和无法溯源的难题,甚至部分经营者人在异地,维权难度更大,维权成本惊人。一旦出现食物安全问题,经营者甚至可能关闭微信,一走了之。例如一起微信朋友圈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破损引起的投诉,因经营者地处外省,且上述朋友圈交易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偶发的民事交易行为”而不了了之。

  (四)监管存盲点、法律留空白

  2015年10月实施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同时,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提及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仅仅提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故微信朋友圈销售自制食品的违法行为未纳入监管范围,在法律层面留有空白。

  产生问题的原因

  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已是潮流之势,但现状问题却让人有所担忧。而这些现状产生的原因则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一)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保障《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而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这一条款直接导致微信朋友圈食品经营户不仅无法得到食药监局的监管,且没有资格申请办理相关食品经营许可。在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SOHO楼的一家经营户想就其经营的紫菜排骨特色菜网络食品经营申请食品许可,但因其无实体门店被不予许可。

  网上交易第三方平台是指第三方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订单,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也表示搭建一个购物平台进行交易的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台,至于个人的微博、微信不能当作是一个交易平台,而是个人的朋友圈子。因此微信朋友圈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而对微信朋友圈的监管则因此变成了一个法律空白。

  由此可知,目前关于网络食品的法律法规在“百度外卖”和“饿了么”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产生的经营行为已明确纳入监管,而对于微信朋友圈这类并非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尚未明确,且在网络食品经营的取得许可方面亟待改进。

  (二)非第三方平台监督审核较难

  微信朋友圈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网络社交软件。微信的朋友圈是一个由熟人关系链构建而成的小众、私密的圈子,它并不是一个营销平台。因此微信朋友圈对于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的准入审核未严格监督,截至当前腾讯公司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朋友圈监督制度保障。

  (三)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自律较差

  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屡屡出现食品安全和维权困难问题,这其中经济利益的趋势占据了主导地位。形成一个微信朋友圈售卖食品链条仅仅需要一个基本的厨房和配送人员。低廉的经营成本和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相比,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有着“虚拟”的特点,经营者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行业自律和经营者自律也因此而参差不齐。这直接导致了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的质量安全存疑。

  对策建议

  正如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11月21日在上海召开的深化“放管服”改革座谈会上对“梦花街19号馄饨铺”和“阿大葱油饼”两家小食店念念不忘,对于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同样要“以小窥大”,进一步考虑如何“放管服”。如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既要做到有法所依,让微信朋友圈售卖有所管,又要如李克强总理所“监管也不一定是冷漠的,要多带一点对老百姓的感情”,防止“管致死”。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把食品准入关

  我国在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上也有意将网络食品交易纳入监管:一是全球第一个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义务和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二是第一个专门制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这样规章的国家。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同时《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同时《办法》也明确规定可对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的制度。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四个最严”和“互联网+”的精神,在制定和修订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法律法规时,建议参考国外先进的网络食品交易监管方式,诸如美国从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方面着手打造的食品安全“三重防护”,进一步细化区别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网络交易方式,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管理细则,进一步完善无实体门店网络食品销售的经营途径,在法律法规层面给予框架支撑。

  (二)构建专业监管体系、形成相关部门合作

  针对微信朋友圈售卖自制食品具有的虚拟和网络式等特点,可摸索构建立体化的专业网络监管体系。借鉴较为成熟的实体食品监管经验,利用莆田市城厢区“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实体模式,实现信息和协助有机衔接。

  同时从中央到地方,从上至下构建一张网,形成部门之间的无缝衔接。实现公安、税务、食药监及银行、通讯部门等单位的数据共享,进一步落实信用等级体制,建立问题“黑名单”机制,让“虚拟”的交易“实体化”。

  对网络食品消费投诉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制,通过部门协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给予消除和防范,让微信朋友圈的售卖食品行为“树新风”。

  (三)强化网络提供者责任,落实监督审核义务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提供者都应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严格审查。

  同时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提供者还应当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其应尽义务是从网络层面给予规范的必由之路。

  (四)激发社会力量共治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涉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迫切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创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一个巨大工程,是食品安全共治的主体、制度和各方面要素的有机结合。

  除去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外,微信朋友圈食品经营者应主动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媒体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积极发挥舆论监督导向作用;同时也建议将网络食品举报明确纳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从制度上鼓励社会力量加强对网络食品监督,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调动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多元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公民积极参与行使自己的权利。笔者就多次鼓励身边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类似龙眼干、兴化米粉等莆田土特产的朋友们及时向食药监申请食品许可。

  网络售卖食品是近年来发展的新生事物,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是要经过艰难曲折的。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只有我们正确认识网络售卖食品,从法律法规、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着手,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够让其如月之恒,如日之升,才能撑起网络售卖食品安全之伞,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站好岗,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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