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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医保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稿曝光!

2016-11-30 来源:健识局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医保支付标准迟迟未出,让业界神经一直紧绷,今天,两部委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规则的最近一次征求意见稿引爆了朋友圈,意见稿说了什么?对药品价格将有哪些影响?健识君抢先为你揭晓~

  健识局获悉,11月23日,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已经在各省人社厅、卫生计生委层面结束。

  有消息称,比国务院医改规划推迟了一年多的医保支付标准,将在今年年底出台。

  2015年5月,国办下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于当年9月31日前完成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

  遗憾的是,标准在当年未能出台。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仍出现在2016年医改重点任务中。

  转眼,2016年将尽,医保支付标准出台时间紧迫。各种行业预测也不绝于耳(了解更多请戳→底价销售末日!医保支付价将参考开票价!)。

  今天,两部委关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规则的最近一次征求意见稿在朋友圈曝光

  健识君抢先为您一探究竟——

  1

  医保支付标准有变化

  医保支付标准如何制定,紧牵业界神经,两部委的最近一次征求稿显示:

  原则上按照(药品)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1)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

  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将严格限制同一通用名下,不同品牌药品的巨大价格差异。国产仿制药与进口药品之间,价差缩小,比拼的就是质量和疗效。到那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将成为国产药与进口药同台竞争的起跑线。

  2)逐步通过选取代表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

  2015年底,一份关于医保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也曾流传医药圈,但只提到差比价原则,没有提选取代表品。消息人士指出,在代表品+差比价的双原则下,在同一通用名下,通过修改剂型或规格(换汤不换药)的药品提价,将被严格限制。

  消息人士还指出,代表品选择至为关键,如果代表品选择最低价或者选三到五省底价产品,即使加上差比价要求,同品种的价格天花板已定,只是在形式上差异、创新的剂型、规格“优势不在”。

  3)对暂未完成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原因,不具备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可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支付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同一通用名下已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的支付标准。

  4)探索对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专利、独家药品通过谈判确定支付标准。探索对新纳入目录的药品同步制定支付标准。

  这意味着,药品进入医改目录之初,就会遭遇一轮比价评估和“砍价”。

  2

  医保支付标准参考实际交易价

  每两年动态调整

  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会参考哪些因素?

  新一轮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标准主要依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数量等因素制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类药品价格比较、其他地区价格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和办法,通过加权平均、中位数或者分位数等方式计算相应品规的平均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

  关于这点,健识局在前文中,已有详细解读哦~~底价销售末日!医保支付价将参考开票价!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医保支付标准是动态调整的,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相比此前传说的一年调整一次,上述消息对药企来说,无疑是利好。未来,药品通过降价争得医院市场,但每轮的采购价,有希望可以延续两年。

  如果实际采购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之间差异过大,或者支付标准显失合理,也能有一个相对及时的修正机会。

  3

  年内,各省都要制定各省都要制定医保支付价?

  医保支付标准,是推动医院参与药品阳光采购,主动与药企谈判降低药价的重要杠杆。

  当医院采购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时,医保支付结算价格不变,差价归属医院收益;

  若医院采购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差价部分,医保和患者都不负担,将变成医院的额外支出,甚至亏损。

  征求意见稿最后,要求2016年,各省要按照文件精神,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

  距2016年12月31日还有不足40天,健识君也是替全国人社、卫生部门捏一把汗。

  4

  中标价还是实际交易价?

  医保支付标准各地落实最关键悬念!

  目前,福建、安徽、重庆等省/市都在积极制定医保支付标准,迎接新一轮药品限价阳光采购。

  从上述省市公布或透露的最新采购规则看,地方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制度结算价),多是按照上一轮省级药品集中招标中的最低中标价,同时,鼓励医院和药企之间直接谈判。

  只不过,采购价低于支付标准的所得,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归医院收益,有的地方认为,应由财政进行二次分配。

  但最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实际交易价格、数量等。但是,实际交易价格,是上一轮集中招标后医院的二次议价?医院的采购价?还是药品招商时开票的底价?

  这些疑问,将成为医保支付标准落地过程中的最大悬念。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阐述,对于尚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基本会按照该药品在省级招标平台上的最低中标价确定医保支付结算价格。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谈判的价格“天花板”已比明确,阳光采购中,主要精力放在与医院的价格谈判即可。

  但是,如果各省在制定具体的医保支付结算价格时,也参考开票底价的话,那么,对于底价代理的品种来说,医保支付价已经非常低,与医院议价的腾挪空间,基本没有。

  下面是发改委于2011年下发药品差比价规则中,所附的常用药差比价表,供参考。

  常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剂型差比价表

  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装量50ml以上(含50ml)的注射液归类为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以下的注射液归类为小容量注射液。

  常用中成药、天然药剂型差比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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