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应当通过遴选与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为此,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依据参保人员发病情况,遴选临床路径明确、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建立推荐实施病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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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付费标准是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医疗机构付费的预定标准,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病种执行统一的付费标准。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的病种付费标准通过医疗机构申报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一、二级医疗机构的病种付费标准参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下调一定比例后确定。
按病种结算的医疗费用,包含病种一次住院或日间病房诊疗过程中,所涉及的药品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等医疗费用,以及院内、院外的会诊费用,医疗机构要求或推荐患者外购的药品、材料等费用。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用,以及临床用血互助金等费用,按规定由患者个人承担,不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