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过度医疗事故,相关医疗管理法规规定的处罚力度确实很低,毫无威慑力,几乎等同于鼓励和纵容违法,相关立法确实应尽快完善。
没有“丙肝”却被检查出“丙肝”,从6月1日起,华商报通过暗访,持续报道了西安华都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华都医院)的过度医疗内幕,陕西副省长王莉霞为此批示有关部门核查此事。近日此事有了新进展,经有关部门核查,发现该医院存在诸多环节管理不规范,超范围经营和在互联网上违规发布不实信息等三方面的问题。目前该院被碑林区卫计局处以停止执业,罚款8000元等处罚,该院院长已被撤换。
事件经省领导批示后,有关部门查清了华都医院这么多问题,值得肯定。但一家民营医院,存在这么多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几乎涉及医疗环节的方方面面,有关部门对该医疗机构的处罚仅是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仅为3000元,另消毒不规范罚款5000元,合计起来也就8000元,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能警示医院吗?
首先,相关医疗管理法规规定的处罚尤其是罚款处罚力度确实很低。《消毒管理办法》确实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规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通常所说的超范围诊疗)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下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若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应处以3000元罚款,并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可见,现在主管部门对华都医院分别处罚3000元和5000元,还是有依据的,且是顶格处罚了。立法之所以规定如此低的罚款,应当同国家将医院定性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有关,认为经济处罚太重不利于鼓励卫生事业的发展。但现在医院尤其是民办医院营利性倾向已非常明显,严重违规也只处罚几千元,毫无威慑力,几乎等同于鼓励和纵容违法,严重滞后立法确实应尽快完善。
其次,也应看到立法规定有个明显瑕疵,超范围诊疗“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既是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又是升格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这个瑕疵给了主管机关作出处罚以太大自由裁量权。当然,如果超范围诊疗累计收入在3000元以上,则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报道没有披露华都医院超范围经营的诊疗累计收入,若达到了3000元以上,就应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常所说的行医执照),将其逐出医疗机构。
这家医院的这些“不规范行为”究竟存在多长时间,其危害程度到底有多严重,主管部门是否存在监管失职,有关部门恐怕还应继续向社会作出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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