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来医闹和伤医事件都是令医护人员头疼的问题。尤其近日伤医事件层出不穷,接连出现“@烧伤超人阿宝被咬”和“宣武医院副院长被砍”等恶劣事件。虽然医闹已入刑,但很多医生对于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似乎并不清楚。到底怎样做才能既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违反法律?
本次有幸请到了国内著名医疗案件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就医生如何维权、医院如何处理医患事件、医疗相关法律需要如何改进等问题答疑解惑。
本期医言堂由健康界高级编辑马琳主持,以下是部分问答摘录。
关于医生如何维权
Redwriter
如果患者或家属只是谩骂,医护人员如何维权?医护人员如果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是否就无法维权?
邓利强
即使只是受到谩骂,维权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可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停止侵害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大多数医护人员,只要不被进一步伤害,都得让且让,很少有人维权。
有维权意识的医生,远没有多到让我们感到欢欣鼓舞的程度。个别声音还对维权行为有嘲笑。其实,关心同行就是关心自己。
苦瓜干146钱
法律武器,不为医护所用。比如患者先辱骂、殴打医护,医护人员也不能对骂、对打,否则,医护人员该死!
邓利强
对于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正当防卫是赋予任何公民的法定权利。正在受到侵害的医务人员自然可以正当防卫。但请大家注意,防卫不要过当,如果能将对方制服,就应停止防卫行为。防卫过当,易被判定为互殴。这种情况应引起医务人员关注,别让互殴“阻碍”医务人员的正当防卫。
马琳
邓老师,虽然医闹已经入刑,但是最近频频发生暴力伤医事件。之前的伤医事件,很多行凶的人被鉴定为精神问题,这让不禁让很多医护人员心寒。您对此怎么看?
邓利强
我们的社会不要把精神病污名化,实际上有攻击行为的精神病人是少数。把伤医和有反社会行为人都界定成精神病,是一种最简单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一则掩盖了问题,二则减少了人们的恐慌。但是作为医务人员不禁要问,真的是精神障碍患者在进行暴力行为吗?这样宣传的结果只能让社会对精神障碍患者更有偏见。
对于把有暴力行为的人鉴定成精神障碍患者,要谨慎,防止拥有权力的人为推卸责任污名化精神病。我理解一些医务人员在某些疾病的诊断上有压力,我希望医务人员不要因压力所迫被人利用。让精神障碍患者有个良好的回归社会的机会和空间,这种做法是每个有良知医务人员应秉持的基本理念。
林小二想去看日落_新浪
邓律师有没有想过面向全国医生开通一个法律公益热线,回答医生平时遇到的一些问题?
邓利强
医生确实需要法律服务,但是很多医生只关注自身权益在法律制定中的部分,但没有关注到更高层政策的制定。而且,对医生权益的侵害不仅来自社会,医院管理者有时也侵害医务人员的权益,如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让医生随时加班,毫无节制地加班等。再比如,让医生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20%到30%,也是对医生权益的侵害。
但是,行业协会和个别律师的回答,根本不足以改变这种局面。所以开通法律公益热线,也是一件挺难的事。
关于医生如何维权
极限flight
现在很多地方实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您认为调解员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和注意哪些问题?
邓利强
第三方调解对于减少医患对抗是很有帮助的,调解的技巧在于降低患者的索赔期待值。只有如此,调解成功率才会提高。
另外,我想告诉医院的纠纷处理人员,不要在钱上和患者计较,这是在今天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社会都理性了,你的付出一定会更公平合理。
每天围着医院转
邓律师,您处理过很多医疗案件,是否总结过医院运用法律武器处理医患纠纷的通用步骤和策略?传授传授吧。
邓利强
解决医患纠纷的通用步骤和策略,首先是真诚,我希望医疗纠纷处理的专职人员一定要真诚对待患者的每一例投诉。其次是绝不造假。第三是对医疗卫生法律的理解。医院应在平时与法院形成一些认知上的研讨,纠正个别法院人员认为狠判医院就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错误认知。
特别告知各位同行,我们绝不要用不正当手法去打赢不该打赢的官司。
如果医疗界用这种态度处理医患纠纷,社会可以感知到,我们维护患者权益的诚心。我相信,患者在这种环境下,就会少一些不理性行为。这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关于鉴定,由于医疗界一直没有能够承担起医疗损害鉴定的机制和机构,所以很多鉴定交由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来处理。这种外行鉴定内行的不正常现象,应引起医疗界检讨自身。但在个案中要加强和鉴定人员的沟通交流,力求鉴定的科学公正。
马琳
我们讨论了很多医患双方的矛盾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患者和医院、医生关系紧张,有时医院和医生之间的关系也很微妙。最近,《南方日报》报道很多医生在从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离职时被索要巨额“培训费”,否则就不予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这个您怎么看?您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吗?
邓利强
说到这个问题真的很难受,二级医院的竞争力是差一些,但是二级医院也需要医护人员。我们常看到二级医院比较成熟的医生跳槽,也见过二级医院使出浑身解数解决医生入职、编制甚至户籍问题。但当一切安排妥当之后,有些医生就有了跳槽的想法,这对引进医生的医院来说,既伤心不已,又浪费了很多资源。
从医院角度讲,索赔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院方希望人才队伍稳定。契约精神应是现代社会每个人都应考虑的问题。
关于医疗相关法律的改进
Leonas
有人说现有法律体系已经完全可以惩治医闹,再专门针对医闹设立法律条款纯属浪费,您怎么看?
邓利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实施,这个问题就不需要再讨论了。可以肯定的告诉您,如果这种立法是浪费,绝不会有刑法修正案九中的医闹入刑问题。
针对您的问题,我想说,我希望只要有伤医行为,就追究刑事责任。有人说这项工作在刑法第234已经有规定,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打人到轻伤才入刑,我们希望只要有打的行为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什伐赤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好几位代表和委员建议修订《执业医师法》,邓律师觉得哪些内容确实有必要调整?
邓利强
执业医师法1999年实施,距今已经16年了。一些规定确实已经不再适应新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首先,中国成为执业助理医师的资格是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经过一定年限又能成为执业医师。这意味着中国中专以上学历就可以成为医生。这一学历起点是全世界最低的,如果执业医师法修改,这点是必须要改的。如果不修改,中国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的素质永远得不到提高,这是长痛和短痛的问题。
第二,中国没有专科医师制度,这就形成中国医师先定专业,再去学习这一专业,这种倒置是很不妥的。所以应有专科医师的培养制度和规划,这需要立法来解决。
第三,关于多点执业,我认为多点执业的目的绝不应该是提高医师的合法收入,中国的医生已经够忙够累了。多点执业的真正目的是充分利用优质医疗资源,让患者更加便捷,这种主旨是好的,《执业医师法》在这方面应适应形势作出调整。
第四,知情同意这一制度,规定在了《侵权责任法》第55条和56条,这种立法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应先有规定,才有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经先行一步,《执业医师法》应该跟上。
第五,医师的法律责任并不清楚,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这也是使新的《执业医师法》更具有操作性的技术问题。
帅帅白大褂
11月18日,卫生立法国际经验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其中重点谈到“推动制定基本医疗卫生法”。请问邓律师,您觉得这意味着什么?是不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法即将出台的信号?
邓利强
据我了解,全国人大非常重视基本医疗卫生法的起草工作,这一立法工作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项目,非常重要。相关立法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研讨,相信这一立法会优于医疗中的其他立法进程。
对社会现象的看法
Chandler
很多人认为,提高医师合法收入有利于治理红包和回扣现象,以及改善医患关系。您是否认同这种说法?提高医生薪酬真是消除医疗领域一些乱象的“灵丹妙药”吗?
邓利强
我是认同的。试想,将您的收入提高到很体面的时候,您会不在乎这个行业吗?还会拿红包吗?所以提高到相当的程度,这个现象一定能得到治理。但非常遗憾,社会口头重视生命健康,实际行动不增加投入,稍许的提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路还很远。维护生命健康,决不能成为社会的负担,这是对待生命的态度问题。
fisher006
请问邓律师,不久前,“滴滴医生”给患者提供医生上门服务,站在医生角度,整个过程中应该怎样避免法律问题?
邓利强
我本人非常不赞成医生参与滴滴医生这类行为。因为医生是社会稀缺资源,稀缺资源随叫随到,本身就是一种掉价,也是资源的浪费。滴滴医生又不是120急救,这种上门行为遇到检查器具未带全,就有可能延误病情,风险远大于收益。希望大家不要参与这种用商业颠覆医疗的行为模式。
关于为什么转行
马琳
我们知道,邓老师曾经有过8年临床工作经验,您之后为什么又选择了去当律师呢?
邓利强
我是1988年大学毕业开始做内科医生的,1988年之后,第一次医改已经全面在医疗界铺开,国家投入医疗的资金逐年减少,医生们的工资和奖金都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在这种情形下,就有了医疗行为商业化的政策背景。
1996年,我所在的那家医院,经济出现严重的困难,医生发不出工资,我只能拿到法定工资的60%。如果某个月干的好,能拿全工资和少量的奖金。这种收入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年轻医生来讲,压力是很大的。
为了寻求事业的发展,我就就政法大学,所以离开医疗界完全是被动的选择。
当时作为一名最没有发言权的医生,根本没有想过政策改变的问题,只想维持不窘迫的生活而已。
我们希望广大医护人员通过不同形式,参与自身执业环境的改变,这样做不是为了我们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今后的医患和谐。即使我们今天的工作会被遗忘,但是还是希望大家能做点儿什么,对得起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