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患者丁某,男,2010年8月20日,因“左腰、腹部持续性绞痛”来院检查,超声检查结果为:左肾积液、左输尿管中段结石。8月23日到辽宁省北票市第一医院急诊。诊断为“左肾积液、左输尿管结石”,在患者及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后,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治疗后疼痛缓解,步行回家。
2010年8月25日晚,患者因腹痛到医院超声检查:腹腔积液、腹膜后巨大不均质低回声;CT诊断为左腹膜后血肿、左肾积水、腹水,后住院。8月26日,转诊到朝阳市某医院,29日死亡。
2010年10月8日尸体解剖:丁某左总髂主动脉瘤有不规则破裂口,直径达19mm×10mm,双胸腔暗红色血性积液,左700ml,右420ml,各冠状动脉腔狭窄小于50%。
2010年11月10日左右,朝阳燕南司法鉴定意见:丁某患动脉粥样硬化症、多灶性钙化、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体外冲击波碎石(左输尿管结石)后,左髂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引起肺、心、脑、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2年4月11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北票市第一医院院存在左三窄结石诊断依据不充分。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前未按医疗常规做体外冲击波碎石前准备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行为与丁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辽宁省北票市中心医院孙敏“医疗事故罪”审理历经三年,从立案侦查、公诉、抗诉、再审到检察院撤诉,从中可以看到基层司法改革在曲折和博弈中前行。
审理结果
律师观点
紧盯证据事实总能查清
根据法律规定,医师具有免责权,只要不构成医疗事故和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不能被追究医疗事故罪。本案中,没有孙敏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事实和不负责任的证据。
2013年12月26日,第一次庭审质证时,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人李某表示,不清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谁的病志及相关影像学材料。这表明该鉴定是鉴定人对材料来源不能明确出处的情况下做出的,不能证明所依据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证据具有非法性。朝阳燕南司法鉴定人甚至没有丁某死亡所在医院的病历,就做出丁某死因的鉴定。
公诉人使用严重瑕疵的鉴定意见,对一个公民以有罪推定的证据呈现给法庭,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而且,从病历上看,孙敏对患者的诊治,在术前、书中和术后都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不负责任的事实。尸检报告显示,丁某死亡是本身腹部主动脉瘤破裂,并且还有严重肺部疾病直接导致。
诉讼参与人还曾提出孙敏非法行医,由于孙敏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不存在非法行医。
司法不能服从政府行政指令
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决定书。但由于当事人多次“闹访”,给当地政府和人大施加压力,制造社会舆论等手段,迫使有关部门指示立案,2013年6月20日被公安局重新立案取保候审。
由此可见,我国基层司法单位没有独立性,司法服从政府行政指令是目前相当普遍的情况,这种现象不改变,将极大阻碍法治的进展。
这起典型的“闹访”事件,最初为了“维稳”,是以平息和妥协对闹者让步,牺牲的却是法律和原则。虽然过程曲折,幸而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案件最终回到了正确的法律轨道上,当地公诉方及司法机关这种自我否定的精神值得赞赏。辩护律师在类似案件中,也要勇于求真。
法治,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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