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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入刑 法条要落地

2015-07-12 来源:健客网社区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对于停尸、堵门、拉横幅、围堵医生、推搡及没有构成轻伤的揪打、逼医生下跪、逼医生披麻戴孝等恶劣行为,法律惩戒力度不够。

  源头治理“医闹”法律惩戒力度要升级

  暴力伤医入刑毫无疑问,我国刑法中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可以对医暴进行规范。然而,医暴是医闹的高级阶段,我们应当从源头上进行根治。

  目前,对于停尸、堵门、拉横幅、围堵医生、推搡及没有构成轻伤的揪打、逼医生下跪、逼医生披麻戴孝等恶劣行为,法律惩戒力度不够。为打击日渐嚣张的“医闹”,保障医护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2012年~2015年,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命令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

  但我认为,无论是通告还是意见,在实施的过程中都可能遇到障碍。这些障碍可能来自立法层面。

  目前,用于规范医闹行为的法律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中涉及“医闹”的处罚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寻衅滋事、殴打他人、阻碍救护车、公共场所停尸等数十种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了或拘留或罚款的处罚规定。纵观每项条款,几乎每一条的最后都规定,“……处X元以上X元以下罚款或X日以上X日以下拘留。”

  在当今的医疗环境下,这样的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在医院停尸、堵门、拉横幅、围堵医生、推搡及揪打、逼医生下跪、逼医生披麻戴孝等等恶劣“医闹”行为,应当入刑!

  刑法应设立“医闹”专门罪名

  医闹入刑会不会更好地保障良性医疗秩序呢?这可以从酒驾入刑中得到启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在此之前,酒驾也是以行政处罚,很多人应酬结束照样自驾回家,因此发生很多恶性交通事故。

  刑法修正案(八)发布以后,大家已经慢慢形成喝酒不开车的习惯。

  医闹该如何入刑呢?建议,在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部分,专门设立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罪、暴力妨碍医疗工作罪、暴力伤医侮辱医务人员罪等罪名。

  医闹入刑后,执法部门执法将有法可依。一旦有停尸、堵门等行为,医院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就可以出警处理,启动刑事立案侦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也不必再担心介入过度,因为这不再是医患纠纷,而是违法犯罪。对医闹行为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成了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

  换句话说,此事公安机关不介入将变成渎职行为了。通过执法,处理一些典型案件,告知大众,医闹是犯罪行为,是要坐牢的,凸显法律的教育作用。以此,还医疗秩序一个晴天。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由专业机构处理专业问题

  “医闹”入刑后,我们还应该对患者进行依法维权的抚慰。患方在医疗知识及诊疗过程的信息上,与医方严重不对称,维权确实不易,我们可以学习先进国家的经验,例如荷兰。组建专业的医疗维权组织,我们国家有消协替消费者维权,为什么不可以有患方协会为患者维权?在美国,法律与调解双管齐下,由专业机构对医疗行为进行评判,并进行调解,缩短维权时间成本。

  最后,要说的是,法律规范只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立法不会解决所有问题,但立法是解决突出社会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线!

  【律师视点】

  留存证据=手持利剑

  对于诉讼而言,证据非常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在医疗诉讼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封存病历对医患皆有利

  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事实上,有时候也证明患者的担心不无道理。

  比如,某患者因眼科疾病在某医院治疗,后认为治疗不当出院前封存了病历,不久诉至法院。在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了全套病历,含对患者的知情告知书。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病历虚假,治疗时并未真正告知,于是要求医院提供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拆封后,法官发现知情告知书上只有患者签字,无手术方案、术者、时间等要件,遂认定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封存病历是不是只对患者有好处呢?实践中,医院也经常地以未出院、未整理完、患者无权要求等理由拒绝患者的封存及复印,院方这种行为的背后就是认为,封存病历对自己没有好处。

  但笔者认为,封存病历作为保全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医院也是有利的。

  一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在某医院治疗,因认为医院不认真输药,多次与医生及护士争吵,并在出院前封存了病历。诉至法院后,患者向法官提出,护士不及时换药。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原始病历,含护理记录。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是出院后添加的。法官让他确认封存袋无拆封痕迹后打开封存袋,取出里面的护理记录。护理记录非常详细地记录了给患者换药的情况,对比医院原始病历,无误。患者哑口无言。

  巧用视听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

  一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由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做了小手术,并出现了不良后果。在患者复印的病历中,该手术记录却是另一位有资格的医师写的。于是,该患者在诉讼前找到署名的医师,在探讨病情中获取了该医师否认参与手术的录音。当然,在随后的诉讼中,患者凭借录音证据轻松否定了医院的手术记录。

  有时候,视听资料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

  医院在为患者做某项特殊治疗时,需要患者签字。患者以手指酸痛为由没签,并许诺一定补签。当时,医生有所怀疑,于是重复了一遍要求并悄悄做了录音。当然,患者最终也没有签字。后来,患者诉至法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于是,早有准备的医生提供了当时的录音材料。最终,虽没有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并没有妨碍法官认定告知义务已经履行。

  证人证言难成主要证据

  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因为,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而对方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几率更小。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所以,该种证据常因情面、利害关系等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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