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伤医 保安警察权力有多大
摘要:许多时候医院只通过公安机关制止医闹的想法是一厢情愿的。比如发生医闹后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不积极,也不全是警察的原因。
2013年以来,多数二级以上医院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求配备保安员或设立了警务室,但是对处理突发暴力事件中应对措施的法律边界,在实践中还存在模糊认识。例如针对近期一起暴徒劫持并砍伤护士事件,就有观点认为如果警方果断掏枪击毙歹徒,被劫持护士就可避免受到严重伤害。
保安公司不是执法主体
保安公司是私法人,没有公法人的执法权,决定了其控制手段有限,而保安公司的义务由服务合同确定,如果合同中仅规定了有限义务(多数合同都是如此,常见的例外是贵重财物押运合同),则保安员在自身同样面临生命威胁时,可以不采取保卫、救护客户的行动。
同时,保安公司不是执法主体,其权力基本来源于普通公民所拥有的法定权利如扭送公安机关、正当防卫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采取的措施有:查验出入服务区域人员证件、登记出入车辆和物品,在服务区域内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等。第三十条同时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
因此,保安员职业权力相对有限,如发现可疑人员携带可疑物品可要求其接受检查,但遭到拒绝却无权行使属于公安机关的罚款、搜查、扣押、关押等权力,多数只能报警。保安员执行一般任务可配备、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对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制止,若制止无效,多数仍只能报警并保护现场。
面对丧失理智的犯罪分子,保安员应在及时报警、自身防护的前提下,积极使用防暴钢叉、警棍、催泪喷雾剂等器械制止行凶。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在自己、他人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实施防卫或避险行为,对正在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照《刑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执法有边界
公安机关是公法人,负有法律赋予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这是公安与保安的重要区别。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机关,防范、控制范围广、手段多样且带有强制性,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的个人、组织,人民警察依法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可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可当场盘问、检查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可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强制措施,可根据需要使用警械和武器等。但警察开枪要在达到制止犯罪目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直接击毙可能罪不至死的犯罪嫌疑人,也有越位行使法庭审判权之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列出15种可以用枪的情形,比较常见的有“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但要求上述行为达到危及公民或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程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场所时不得使用武器,除非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公安部“五条禁令”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加上近年质疑“警枪滥用”的舆论压力,即使嫌疑人持刀劫持人质,在尚未明确判断其目的为杀伤还是要挟以及是否“危及人质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基层干警多倾向于谨慎使用枪支。
许多时候医院只通过公安机关制止医闹的想法是一厢情愿的。比如发生医闹后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处置不积极,也不全是警察的原因。许多医院就认为你警察来了剩下的事情都是你的,跟我没关系了,不与患方积极接洽、协商,把干警推上了冲突“第一线”。几次这样的经历下来,派出所也学聪明了:“那我只出警、维持秩序,只要不过激不扩大,你们之间谁是谁非自己理清,我不可能来了就拘人,就明显地站在医院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