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有几个需要澄清的问题:
第一,使用“放开药品价格”这个提法,也没有把“取消药品政府定价”作为总题目,而是称为“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强调“放”和“管”都是改革,放弃价格审批后要加强综合监管。出厂价已经放开了,这次放开的是零售价,影响药品价格形成的招标和医保支付还没有放开,它在影响药品价格的形成。说放开价格还不太确切,药价没有全部放开和自由定价。一说“放开”,给人感觉就是你不管了,一放了之了,其实放开后面还有管的意思在里面,所以没有用“放开药品价格”这个提法。
第二,废止了药品价格文件,包括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药品的价格文件对市场是有一定的影响,但只是了药品文件,对于药品管理政策没有同时废止。同时招标和制定支付标准的过程当中的一些政策,如果和现在有违背的就要废止,一致的还不能废止。
第三,今后药品零售价由谁定?药品进了医院由医院定,进了零售店由零售药店定,好像没有问题。但是药厂有没有定价的权利?能不能影响最终价格的形成?
第四,取消药品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后这些品种怎么投标?怎么报销?在过渡时期或者今后能否继续成为一个技术层次?今后创新药、质量好的药,符合什么条件就可以成为一个技术层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五,医保支付标准制定规则是由社保部和卫计委要共同完成的,新的医保支付标准是一个未知数,到底是什么样的框架也问不出来,这个对今后药品价的影响很大。
第六,医院药品支付标准,没有使用支付价这一称谓,“标准”这个词更接近于“费”,不是“价”,所以以后价格出了问题可能跟医保部门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个责任问题,人家坚决不用医保支付价,而是医保支付标准,把自己的定位搞的很清楚,这样比较严谨。
第七,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这是文件上的一句话。那么个涉及到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要是按照现行政策就可以报了,到底怎么支付,有没有变化?这是需要明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