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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教育和就业权利的保障

2017-03-07 来源:上海精神卫生飘扬的绿丝带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义务教育是我国统一实施的、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精神障碍儿童及少年与正常儿童少年一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精神障碍患者在日常教育、就业中很容易遭到歧视,入学、工作会遇到重重阻碍。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七十条就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各项权益、包括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新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国家对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法规解读

  1.国家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我国统一实施的、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精神障碍儿童及少年与正常儿童少年一样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精神障碍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格局是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的形式从过去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办学形式,转变为多种办学形式,为精神障碍儿童、少年入学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政府将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如社区教育、送教上门、跨区域招生、建立专门学校、建设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等形式,解决精神障碍儿童、少年就学的实际困难,保障其按时接受教育。

  2.国家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享有劳动就业权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照精神卫生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走入社会,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劳动。

  3.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7年《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具体税收优惠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对安置精神残疾人的单位,增值税和营业税方面,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企业所得税方面,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精神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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