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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结节切除术后不能正常发声,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2018-04-17 来源:医锤定因医学评估服务平台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被告医院辩称,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无误,采取的针对性医疗行为对症,符合诊疗常规;原告声音嘶哑症状术前已存在,术后虽有加重,但主要系因原告病情发展导致手术风险增大所致。

事件经过

1970年9月,原告某甲因颈部增粗有肿物20年住入某医院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被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2015年5月8日,原告第一次住入被告医院处,医院于2015年5月12日为原告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甲状旁腺移植术,术中见原告颈部粘连严重,左侧甲状腺与食管粘连,于左侧食管气管沟内找到喉返神经,切除甲状腺锥叶及双侧甲状腺,术中病理回报结节性甲状腺肿。2015年9月11日,原告第二次住入被告处,2015年9月16日电子喉镜示“左侧声带运动障碍”,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出院,住院14天,出院医嘱低盐低脂糖尿病饮食、继续服药治疗、监测血糖血压、定期随诊。2016年11月原告行CT示“左侧环杓关节脱位”,因持续性声嘶,2016年12月9日原告第三次住入被告处,被诊断为左侧声带麻痹、环杓关节脱位、脑梗死、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住院1日后于次日出院,出院医嘱停用一周阿司匹林、低盐低脂低糖饮食、坚持服药、控制血糖血压血脂。2016年12月16日原告第四次住入被告医院处,被诊断为左侧声带麻痹、左侧环杓关节脱位、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2016年12月19日行杓状软骨内旋固定术、环甲关节半脱位固定术(左侧),术后声音嘶哑有所好转,经原告要求,于2016年12月22日出院,住院6天,出院医嘱全休2周、低盐低糖糖尿病饮食、按时服药、检测血压血糖血脂、耳鼻喉科门诊复诊。

患方观点

2015年5月12日,原告因甲状腺结节需手术治疗将甲状腺切除到被告处就医,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喉节一并切除,导致术后原告无法正常发声。原告对此提出质疑,被告让原告安心静养,至2016年12月原告仍无法正常发声,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反映情况。2016年12月9日,原告再次至被告处手术治疗,术后勉强可说话,但声音未达正常发声程度。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除喉节导致其术后无法正常发声,对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故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252.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无误,采取的针对性医疗行为对症,符合诊疗常规;原告声音嘶哑症状术前已存在,术后虽有加重,但主要系因原告病情发展导致手术风险增大所致;认可己方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过失;因己方属轻微责任,认为应当将责任比例定为10%。

专家评析

1、某医院2015年5月12日对某甲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甲状旁腺移植术系在超声、颈部CT检查诊断为胸骨后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多发结节、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之后进行,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了手术风险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诊疗常规;

2、某甲2015年5月11日会诊行电子喉镜见双侧声带开放、闭合好,2015年5月12日在全麻下行双侧甲状腺全切、甲状旁腺移植术,2015年5月13日术后第一天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后呛咳,术后4个月行喉镜检查示左侧声带固定于旁正中位,声门闭合不严,左侧声带运动障碍,术后1年半仍存在声嘶,左侧声带固定于旁正中位,声门闭合有隙,符合喉返神经损伤表现,某医院在对其行双侧甲状腺全切、甲状旁腺移植术中致喉返神经损伤,存在过失;

3、喉返神经损伤是行甲状腺切除术的主要并发症之一,与手术本身难度及术者操作等均有一定因果关系,某甲1970年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5月12日的手术属二次手术,术中见颈部粘连重,左侧甲状腺下极部分位于胸骨后方,双侧甲状腺未见正常腺体,左侧甲状腺外侧与食管粘连,即病变复杂,手术难度较大,医方术中于食管气管沟内找到左侧喉返神经;

4、某甲2015年5月8日查颈部CT示:双侧甲状腺体积增大,气管受压右移,2015年9月16日电子喉镜示:左侧声带运动障碍,2016年11月行CT示:左侧环杓关节脱位,余无相关检查,不能明确其环杓关节脱位的具体时间,鉴于环杓关节脱位可因全麻下气管插管、喉镜检查等引起致声嘶或失声,依据目前材料分析,某甲环杓关节脱位不除外为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因此,某医院在对某甲的治疗中存在过失,某甲的损害后果与本身病变复杂性及医方过失均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失起轻微作用。

鉴定结论:某医院对某甲的诊疗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某甲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根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存在的过错在于对原告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甲状旁腺移植术过程中致原告发生了作为甲状腺切除术主要并发症之一的喉返神经损伤,但是,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系被告过错与原告自身病变复杂性共同导致,被告过错在其中所占比例微小,故被告仅应对此承担轻微责任。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予认可,本院亦不持异议,对此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某医院存在轻微责任的诊疗过错,结合具体诊疗情形、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因素判定其承担10%之责任。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医疗费,本院经核定数额确定为2968.36元。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2天住院期以每天100元标准计算该项诉讼请求金额。

3.关于营养费,作为一名老年人因病住院,需要加强营养,以住院12天期限计算营养费(日标准100元)。

4.关于护理费,考虑原告年逾古稀时进行手术确需一定护理,故结合原告实际护理需求,对此酌定为3000元。

5.关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交证据,但其因病就医势必产生一定交通费用支出,本院结合其就医时间、次数、路途等因素,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结合原告年龄、所遭受实际痛苦、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为5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甲医疗费29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0896.84元;

二、驳回原告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某甲负担365元(已交纳),被告某医院负担2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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