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全省推进4+7集采成果,说来就来!
在召集4+7中选企业、商业公司开完会之后,今天(5月21日),福建省卫健委的通知正式下发!
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4+7集采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
具体而言是全省跟进4+7,中选品种优先挂网。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不受药占比、一品两规影响,无须过药事会。
在价格上,实行价格联动,未中选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限价
在医保支付标准制定上,中选药品及其同通用名下药品,均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一眨眼福建10标过去两年了,4+7中选价居然成为了新的销售限价!
原本福建只有厦门一个城市是4+7带量采购试点,4+7集采结果公布后,全省各地包括三明在内的明星医改城市跃跃欲试,都想把4+7集采的降价成果采集过来。
这下可好,全省推进!
带量采购,大家最关心的无非两件事:量如何保证?款如何支付?
据了解,福建按按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进行估算确定基础采购量,这是之前国家医保局最早方案里的模式,但后来正式采购文件里确定为具体的采购数量绝对值。
福建的通知里没有更详细的内容,之后是否会有具体的量而不是一个抽象的比重,对于企业无疑是很重要的。
另外,不搞“一刀切”,留有50%的空间允许医生、患者选择原研药品或其他非中选药品。尊重市场才会有执行落地的可能性。
而对于付款方式,据悉,福建准备实行医保药品货款代结算制度,也就是,由医保按月先与配送商业直接结算货款,后再与医疗机构按药品货款与医保结算费用差额进行抵扣结算。
付款周期是当月药品货款次月15日前支付给配送企业。
看来,福建为了全省推进带量采购,确保能够落地实施,还是充分考虑各种情况的。
通过4+7集采的历练,很多企业已经知道集采的重要性和机会所在,趁着福建全省推进的机会,赶紧全省供货,全省覆盖。
当然,不排除某些企业担忧这60%的量能否确保,以及供应是否跟得上。
而对于非4+7集采中选企业(落选或错过集采),能否借机跟标进入福建?
原在标的非4+7品种,是万万不愿意看到全省推进的,毕竟这样一来,自己的价格、销量瞬间被4+7中选企业卷走。销量少说损失50%啊!
那么这部分企业又该怎么办呢?打脱牙和血吞!看看哪些流标企业事后的后悔劲,能够继续在市场上销售已经很不错了,至少证明自己还活着!
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第一批试点正在11个城市稳步落实中,而第二批,据传也将很快出台。
毕竟,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求,全国医改电视电话会议上又再次要求“及时完善和全面推开”。
而福建省的全省推行,也给行业提了一个醒,第二批或第N批带量采购,无论是范围还是品种数量,都有可能会超越政策预期和行业预期。
药企要注意的是,自己的品种结构,此时已经被政策“人为”地划分为“4+7品种”、“非4+7品种”。
而面对的市场,也相应的划分为“4+7区域”及“非4+7区域”。在此基础上,采购项目也将分为“原中标项目”+“4+7项目”+“补标项目”。
大多数企业干招标的,看到满屏的各省市采购公告,两眼冒绿光,印堂发黑,“拿白菜的工资操白粉的心”!
殊不知,在我们看来,则是满地的机会。机会往往在各版块的夹缝中偷偷生长。你看到希望和发现机会所在,正是招标专员工作价值超过销售的好时机!
今日(5月21日),福建省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4+7集采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
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不受药占比、一品两规影响,无须过药事会
通知要求,福建省卫健委会同省医保局将中选药品采购基础量分解至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各地市,再分解落实至各公立医疗机构,并组织所属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采购量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确保1年内完成约定的采购量。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
并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无须通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可直接在省级平台进行采购。
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做好中选药品采用监测
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建立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定期监测制度,国家短缺药品直报系统将开通中选药品使用监测功能模块(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全省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本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每月3日前登陆直报系统填报监测数据。
福建省医保局:全省跟进4+7,中选品种优先挂网
此前(5月14日),业内就已传出福建省药采中心组织4+7中选企业以及部分商业公司召开了座谈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公布跟进“4+7”中选结果全省联动的实施方案。
据了解,方案提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实施范围,”4+7“中选品种将优先挂网,按照福建省2018年公立医疗机构用量的60%为基础量,采购期限为一年。
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即50%),不搞“一刀切”,留50%的空间,允许医生、患者选择原研药品或其他非中选药品,以此保障多元化的市场需求。
方案明确,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医院用药目录,无需通过药事会,不受“一品两规”限制。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确保完成采购基础量和采购比例,监测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可替代品种的采购使用情况,监管平台实时提醒采购量、比例。
并将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及医保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不因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支出而调降年度总额预算额度以及各类医保收付费标准;
适当提高总额控制结算医院结余分成比例;
根据实际控费腾出的“价格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未完成采购、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暂停支付使用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的费用,并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
在医保年度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理。
实行价格联动,未中选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限价
此外,还将进行价格联动,中选药品按中选价格进行调整;未中选药品中的未过评仿制药品,按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非中选原研药品、过评药品等通过价格联动、医保谈判等措施促使企业降价,并同步下调最高销售限价。
中选药品及其同通用名下药品,均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时,对中选和非中选药品制定差别化医保支付标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医保规定支付:
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在2-3年内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