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对该省2013年度药品集采中标目录按采购金额进行排序,金额大于0元的品种纳入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其他药品实行直接限价挂网采购。价格联动挂网采购品种以黑吉辽三省最近一次的省级中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取黑龙江和辽宁省的平均价与吉林省中标价相比较,低值的作为限价,限价原则上不高于吉林省现行采购价;直接限价挂网采购品种则是取2014年8月15日以后全国省级最低成交价作为限价,可不采集福建、广东、重庆和部队价格。
4月23日,吉林省发布通知,将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分类限价挂网采购,并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在采购周期内,对挂网品种的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挂网方式
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对吉林省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按采购金额进行排序,将金额大于0元的品种纳入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范围。
直接限价挂网采购:不在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范围内的其他药品实行直接限价挂网采购。
吉林省已施行的挂网采购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等不实行集中采购的药品不在此次分类挂网采购范围内,按现行规定执行。
目录编制
方案明确,本次“分类限价挂网采购药品”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吉林省医保及新农合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等,按照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合理编制目录并制定采购计划。
一、编制依据
(一)以吉林省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为基础。
(二)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医保(新农合)、价格较低的药品,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
(三)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出台诊疗方案规定的药品。
(四)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支付政策相衔接,兼顾特殊人群用药需求。
(五)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提高药品采购使用集中度,选择临床常用必需、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
(六)医联体、专科联盟内可试行目录统一、价格统一。
二、分类限价挂网采购目录制定
(一)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1.整理基础数据。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各公立医院网上采购的药品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以2014年8月15日至2018年7月31日省药采平台交易数据(入库金额)为准,去除掉不在此次分类挂网采购范围内的药品,具体到厂家。
2.价格联动限价挂网目录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汇总整理的数据按金额进行排序,将金额大于0元的品种纳入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二)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不在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目录内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通过省药采平台上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汇总后纳入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目录。
(三)分类限价挂网采购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在采购周期内需调整目录的,需报请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企业按照程序通过省药采平台上报相关材料,相关资质审核通过后予以增补。
限价制定
一、限价来源
(一)全国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现行的交易价格。
(二)“国家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采集的价格。
(三)其他药品价格信息。
二、限价制定规则
(一)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限价规则。
1.按照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生产企业制定限价。
2.按照价格联动原则,将采集到的黑龙江省、辽宁省及吉林省最近一次的省级中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取黑龙江和辽宁省的平均价与吉林省中标价相比较,低值的作为限价,限价原则上不高于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二)直接限价挂网采购限价规则。
1.企业在通过平台上报产品信息的时候,需将2014年8月15日以后全国省级最低成交价格同时上报,一个产品在一个省份中有多个执行价格的,填报最低的一个价格作为该省的交易执行价格,没有价格来源的自行填报拟采购价。
2.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企业上报的产品最低成交价格作为限价。可不采集福建、广东、重庆和部队的价格。
(三)限价采集时限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规定时间为准。
限价不实将取消挂网资格,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参与招采项目
按照上述规则制定的限价,通过省药采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书面异议和投诉材料,谁主张谁举证,投诉材料应为真实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
相关投标企业必须对异议内容进行澄清,如无法澄清的,取消参与资格,不得继续参加本次挂网采购工作,情节严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禁止该企业2年内参加吉林省其他药品公开招标和挂网采购项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公示期结束限价结果予以公布。
议价方式
方案规定,价格联动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由各医疗机构或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负责拟定议价方案,并组织专家对其挂网采购目录进行议价,鼓励同一医联体限价挂网采购目录执行统一价格;
直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由使用医疗机构制定议价方案并组织专家自行议定采购价格,议定的采购价格不能超过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和包装的药品拟采购价格原则上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同种药品、同一剂型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拟采购价格原则上不宜差距较大。
采购周期内,若发现采购价格不合理的,实行价格纠偏、动态调整。在采购周期内,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调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药品,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原则
方案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议定的价格通过省药采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医保(新农合)、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采购同品种、同品规价格较低的药品。同时,本次挂网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两票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