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行动方案》,要求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药。将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低价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50%。方案还明确,实施药品使用监测,以基药、使用金额大的药品为重点开展综合评价,并探索建立医联体内处方延伸流转机制。
近日,广东省印发《关于整体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行动方案》,要求在推进县镇(区街)、镇村(社区中心及分站)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综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以地级市或县为单位整体推动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落地生效。
方案明确,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促进优先合理使用等目标,同步实施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报销、评价等政策措施。坚持省级统筹、地方实行。省统一确定整体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行动方案主要内容,指导各地以地级市(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做好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开展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完善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分级分类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遴选部分药品向重点人群全额保障,切实降低患者负担。
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确定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方案指出,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制定强化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依据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基本药物使用品规和金额占比,并逐年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
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不得少于本机构采购目录85%的品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不得少于基本药物目录50%的品规,专科医院适当降低比例。
全部纳入采购目录,优先纳入采购计划
方案要求,药品采购管理平台、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品规进行标注,全部纳入采购目录,优先纳入采购计划。
临床医师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首选基本药物,将基本药物门诊患者使用处方占比、住院患者使用率纳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与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并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
优先遴选基低药、过评药品进行集中带量采购
根据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遴选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度高的品规,优先遴选基本药物、低价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注重遴选急(抢)救药、妇儿专科药、肿瘤治疗药、慢性病常用药。
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50%,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集中带量采购。
根据药品配送及区域覆盖、短缺药品配备等情况,筛选适量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医联体、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送、储备、调剂等供应保障工作。鼓励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或结算管理机构代为结算统一采购配送的药品货款。
完善医联体、区域内重点药品监控目录
加强药品使用监测管理,完善医联体、区域内重点药品监控目录,统一分析评估重点监控目录药品和金额居前、用量异常增长的药品使用情况,制定落实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健全用药监管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建立同质绩效考核奖惩制度,通报情况纳入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定期考核。
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推广对医联体“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做法,积极探索设立药事服务费。加强技术支持,完善药师工作站,构建医联体、区域内药品药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药品管理信息集中共享。
实施药品使用监测,以基药、使用金额大的药品为重点开展综合评价
主要任务是在国家、省级药物使用监测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市、县级药品使用监测网络,监测药品使用信息,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安全合理用药。
监测分析药品使用信息。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监测网络报告药品采购配送、配备使用信息。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重点分析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仿制药和原研药、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采购药品等用药类别结构、价格变动、支付报销等情况,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做好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主要任务是编制评价工作方案,整合区域内优质药学服务资源,以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大的药品为重点开展综合评价,扩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健全短缺药品调储机制,探索建立医联体内处方延伸流转
医联体、区域内牵头医疗卫生机构自主或委托药品供应保障企业适量储备临床必需药品,并将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不稳定的急(抢)救药品、衔接用药目录药品纳入调剂范围。
药品供应保障企业要合理设置药品储备调剂仓库,明确药品储备标准、调剂程序、操作指引,落实“基数储备、动态平衡、有序调剂、有偿使用”要求。探索建立医联体内处方延伸流转机制。
实施步骤
(一)综合试点(2019年5月1日-12月31日)。以市(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稳妥有序推进综合试点工作。
确定范围(2019年5月1日-5月15日)。综合考虑本省各地区的工作基础和意愿,遴选3-5个市(县)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
制定方案(2019年5月16日-5月30日)。根据综合试点任务要求,指导综合试点市(县)制定工作方案。
试点实施(2019年6月1日-12月31日)。各综合试点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综合试点实施成效评估方案,重点考核基本药物的供应、价格、使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人次和群众负担变化等内容。
(二)总结推广(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总结梳理综合试点成效,完善配套政策,宣传推广经验做法,逐步扩大综合试点范围。
(三)全面推进(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进一步总结推广综合试点地区经验和模式,整体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新政策覆盖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