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发出4+7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其核心内容与国家版大致相同。明确几点:
4+7中选价作为广州医保支付标准
非中选品种:2018年底的价格>中选价2倍,按其价格的70%作为支付标准;<2倍,以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
实际采购价格>中选价,超过部分由患者承担;<中选价,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未过评品种,其支付标准≤中选价格。
计划4月1日实施,有效期1年。如果按上述意见实施的话,意味着4+7集采结果将很快嵌入广州GPO,并将带动25个中选品种同通用名下的所有品种(含原研、参比制剂、过评品种、未过评品种)事实上的落地,以及按新的医保支付标准报销。并且,在广州GPO第三批集团谈判中涉及的相关品种,也或将同步实施。
3月8日,广州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明确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意见稿明确,该通知适用于国家集中采购且已纳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家采购品种同一通用名同一归类剂型下的所有药品)。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采购品种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纳入社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办理医保结算时的标准计算):
(一)国家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与中选药品不同规格的,按差比价折算价格,下同)作为广州市医保支付标准。
(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以2018年底价格的7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不同规格的药品分开计算医保支付标准,下同);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国家采购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按2018年底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广州地区药品采购价计算。
(三)国家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五)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意见稿指出,医保支付标准内的国家采购品种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按比例先自付后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医疗费用。
同时,该通知涉及的药品差比价,按国家公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国家医保局:4+7集采医保支付价与采购价协同
此前(3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规定: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
文件规定,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二)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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