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阳市发布《沈阳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4+7中选品种的采购、配送、付款方式,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挂钩,并要求在3月20日全面实施。
方案指出,在2月28日前完成定配套措施,3月10日前更新全市医保信息系统,3月20日起全面组织实施,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
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不允许通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
方案明确了中选品种供应、配送主体责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中选药品可由中选企业直接配送,或按照一个中选药品全市委托不超过一家配送企业配送的原则,药品生产企业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建立、变更配送关系。
配送药品范围须以覆盖全市所有地区、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药品。对不能履行规定责任和义务的,一经确认,即取消配送资格,并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进行处理。
在执行期间,若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品规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采购使用
方案指出,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医疗机构是中选药品的采购主体,要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和中选药品的合同用量。
要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强化合理用药考核。确保及时结算药款,在药品入库次月结算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公立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得到优先使用,不得以费用总额、“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以及配送企业开户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采购与使用;
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的使用量。
同时,方案要求探索扩大试点范围。在抓好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任务的同时,选择部分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探索实行药品集中采购。
试行医保直接结算,首付50%
方案指出,将试行医保直接结算。通过医保中心、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由医保基金划拨相应资金作为周转金,通过采购专户实行周转金分批预付,即首次预付50%,采购周期过半或合同量执行过半时预付剩余45%,最后5%周转金在完成合同量后用于清算。
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品种相同支付标准
此外,方案还明确了支付标准。对于国家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对统筹区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