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江苏省卫健委连发三个通知,分别印发了《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监督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药品供货企业积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三个文件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9月,但均是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这三个文件其实是一套反商业贿赂的组合拳,从药品采购到流通使用全链条进行监督管理。
药械采购百分制考评,与绩效挂钩;优先采购基药、低价药和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在药械采购方面,建立耗材(药品)采购百分制考核评价制度。对公立医院的考核指标涉及“两票制”、医院回款、配送、使用监控等8项,一共100分。廉洁购销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结果将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评、等级医院评审、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等相挂钩,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
同时,还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诊疗服务范围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应当达到规定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占主导地位。公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肿瘤治疗药及肿瘤治疗辅助药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管理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增强廉政自律意识,不得在药品耗材遴选、采购、使用、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坚决抵制药品耗材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企业不执行两票制,每个品种记12分,将被约谈整改
在流通供应方面,对采购周期内违反药品供应有关规定的供货企业实行以记分为主要形式的考核。积分考核管理按月进行,一个周期为12个月。其中,生产企业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每个品种记12分;流通企业未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或者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每个品种记12分。
供货企业发生同一违规行为,当月不重复记分。同一违规行为主要责任是生产企业的,积分记在生产企业名下;主要责任是流通企业的,积分记在流通企业名下,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之间不重复记分。
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未达到12分的,积分周期期满后将积分清零;对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企业将被约谈整改。
对未整改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区分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积分记在流通企业名下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生产企业及时更换流通企业;积分记在生产企业名下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药品集中采购省级入围结果中重新选择其它入围生产企业。
列入不良记录后2年内不得采购,原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对一次列入该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布的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行业监管将越来越严格
此前(2019年1月2日),广东省卫健委等9部门就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探索建立行业禁入制度,对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企业、代理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紧接着今年1月3日,无锡市卫计委也印发《关于建立无锡市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用设备供应商不良记录及“黑名单”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商,将被踢出公立医院市场2年。
而随着2018年3月23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从行政监察升级为国家监察,可见国家对于反腐的坚定信心。
此外,2018年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发布通知,自2018年5月至10月,将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将重点查处药品和器械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这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首次剑指医药商业贿赂。
医药领域一直是腐败、商业贿赂的高发区,近年来,各地卫计委部门相关负责人、医院院长、药房主管、名医大师由于受贿被捕,常常见之于报端,其中原因众多,也不必多说,业内人士自然心照不宣。
随着各项法律法规的越来越健全,国家各级监察、监督部门的工作进一步推进,对医药购销领域的各类行为也将越来越规范。这也不得不使原来购销领域中起到重要环节的医药代表进行转型,调整其职能职责,回归到学术当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