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最近4年,中国“互联网+医疗”领域获得了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业内有点评指出,从2014年“大跃进”到2017年“大洗牌”,从2017年互联网医疗新规征求意见稿被称为“史上最严”,到2018年“互联网+医疗健康”被顶层定调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
三大管理创新
1、对“互联网+医疗”进行分类管理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透露,这次主要的创新点之一是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一个分类的管理,在起草这三个文件之前对全国现在“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一个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着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这些是在诊断和治疗以外的这部分,这三个配套文件主要是针对第一大类的。
2、建立省一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同时创新了监管方式,焦雅辉指出,因为这些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对于监管方也是挑战,尤其是对于互联网上的行为监管,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了“互联网+”的,在监管方面其实都存在着同样的挑战。所以,这一次提出来要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也就是说建立这个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一个重要的前提,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等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诊疗行为的监管、处方流转的监管、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个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
3、明确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个也是前期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远程会诊现在用的比较多,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对于远程诊断,现在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的方式,采取一种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是“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在三个文件当中分别针对不同的诊疗的形式,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也是第三个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