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基药选择标准、基药调整规则、基药联动医保有变动。
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对现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继承和发展,重点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1基本药物目录遴选
一是在目录遴选方面,更加注重突出药品临床价值,坚持动态调整和调入调出并重。对新审批上市疗效确切、价格合理、效果较好的药品,能够更好地满足疾病防治需求的,也可以考虑纳入目录。同时,考虑到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全覆盖,允许地方增补药品是制度建设初期过渡性措施,《意见》明确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这也便于比较分析各地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具体创新:一是坚持防治必需,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基本药物品种数量能够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以及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二是强化循证决策,调入和调出并重,突出药品临床价值,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优先调入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明确、成本效益比显著的药品品种。重点调出已退市的,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较多、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基本药物的,以及有风险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替代的药品。三是动态调整目录,对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新审批上市、疗效有显著改善且价格合理的药品,可适时启动调入程序。除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外,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四是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适应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需求,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满足群众需求。
2保障供应
二是在保障供应方面,更加注重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总结借鉴近年来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和解决药品短缺的有效经验做法,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完善采购配送机制、加强短缺预警应对等作出系统安排,特别强调要提前预防药品短缺,通过监测预警及早应对药品易短缺问题,多渠道、多方式保障基本药物不断档、不缺货。
3配备使用
三是在配备使用方面,更加注重基层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做好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强调各级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规范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的品种、剂型、规格,实现上下联动,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小病在基层、康复回社区提供用药保障。同时,通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财政补助等方式,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的激励约束机制。
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医疗机构愿意配、医务人员愿意开是保障患者用得上、用得好基本药物的关键环节。
《意见》明确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充分尊重医学规律和临床用药需求,做了如下调整:一是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强调基本药物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大医院,《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二是提高基本药物认知度,要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三是加大基本药物培训力度,要求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普遍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全面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四是加强临床使用监测,建立健全国家、省两级药品使用监测平台以及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对处方点评发现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五是增强医疗机构内生动力,通过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六是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绩效评估,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并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监测,既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也为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评估制度惠民成效、完善政策措施提供客观依据。
4保证质量
四是在保证质量方面,更加注重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联动,强调按程序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优先纳入基本药物目录,逐步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仿制药品种调出目录,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是“安全药”、“放心药”的特点。
5降低患者负担
五是降低负担方面,更加注重与医保支付报销政策做好衔接,兼顾公共卫生、疾病防治等方面的需要,明确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最大程度减轻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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