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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药店地震!新政出台:药店间距不限制、经营面积不限制、非药品不超30%……

摘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施标准》中并未出现“新开办药店间距不作限制”的明确表述,但是在同步发布的《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起草明》中,明确了以上三点“主要修订内容”。

日前,海南省食药监局发布新修订的《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以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起草说明》(以下简称《起草说明》),对新开办药店间距不作限制,对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作限制,明确药店内非药品所占营业面积不得超过30%。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施标准》中并未出现“新开办药店间距不作限制”的明确表述,但是在同步发布的《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起草明》中,明确了以上三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图所示)

《起草说明》指出:我局2015年制定的《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规范药店开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药品零售企业间距和面积要求较高,新企业进入市场难度很大,不利于企业间充分竞争,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无法发挥,不能很好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经营。当前政府管理强调“放管服”,国家市场总局要求发挥市场力量,促进公平竞争。在此背景下,重新修订了《海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实施标准》关于经营面积明确:

1.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当设置阴凉柜或阴凉区域,用于存放需要阴凉条件储存的药品。企业营业场所应当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2.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营业场所面积中,非药品所占区域面积不得超过30%。企业的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营业场所及仓库周边20米范围内无污染源。

《实施标准》关于人员配置明确:

1.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2.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质量管理人员还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3.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4.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5.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企业兼职;

6.经营处方药的企业,药学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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