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某大型行业组织秘书处单位主办的行业网媒发布了一篇震动药品零售行业的“大文章”——《惊天新政出台!药店执业药师可以“挂证”了!》,文章援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成都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8〕24号)中关于“充分发挥药师”段落中的描述,认为“成都这一新政的出台,可理解为探索‘医疗机构的药师在零售药店执业’以及‘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去其他机构执业’之路”,并进而推论出:“如此一来,一直被严打的‘药店执业药师挂证’便从‘地下’跳到了‘地面上’和‘阳光下’,一跃成为合法行为”。
此文一出,一下子在行业内引起轩然大波。不仅行业微信群中纷纷转载、众多药店老板和执业药师们一片热议,连两大行业报媒《21世纪药店报》、《第一药店报》也纷纷跟进,从不同角度对此话题进行分析,甚至连原“国字号”机构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领导都跑出来大发感慨、发表署名观点支持“成都市政府先行开启执业药师多机构执业”。
其实很多业内人士(包括笔者在内)看到此文时都是很疑惑的,因为国家药监局历来对执业药师“挂证”都是持严厉打击的态度,8月22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才刚联合发布了《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药监办函〔2018〕165号),其中对于“挂证现象”不仅监管部门要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还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更何况就笔者所了解的成都市监管机构,其对此违法现象也从无通融的迹象,怎么突然敢于公然与国家大政方针唱反调?
为一究原委,笔者打开了24号文原文,发现此文发文单位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是心里有了一些数。原来凡政府部门行文惯例,为了协调某些带有全局性的跨部门政策,会由一级行政机构办公厅(室)出面发文。
但由于这些秘书机构其实不太熟悉各具体部门的专业问题,往往会请相关单位共同草拟文件,或是援引其已发文件。于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文件来源广泛、内涵丰富,具体执笔人容易出现领会原有精神不透、发生张冠李戴的现象。
笔者曾参加过的一些文件起草过程中,就出现过地方部门援引上级文件时将国家级层面才有的行政职能照搬照用、或是引用到了失效文件、或是对特定时期的提法没有及时更新等种种状况,这些乌龙大多数在部门会商、修改中得到纠正,但偶尔也难免会有疏漏之处。
就本次风波而言,首先要说明的是,虽然都在从事“药”的工作,但是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归卫生系统管理)中所有的“药师”概念,和零售药店管理制度(归药监系统管理)下的“执业药师”概念是两回事,非专业人士往往会发生混淆。
回到引起争议的此文件第十六点,如果联系上下文,会发现其实所述大部分内容都是涉及医疗机构概念下的“药师”。但在最后一句的表述“加强零售药店药师培训,探索药师多机构执业备案”就明显有问题了——这里前半句中涉及的是零售药店语境下的“执业药师”,而后半句则是医院里的“药师”,这两件驴唇不对马嘴的事本该分开表述的,不应放在一句话里。(详见下图)
转头看看国家级文件中对此是如何处理的吧:成办发(2018)24号文其实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而在13号文中对应的内容段落中是如此表述的:
可见,虽然本段内容中也共同提及“药师”和“执业药师”的话题,但是行文中非常严谨地将各句话之间用句号分离,变成对不同事件的分别描述,也就从没有引起误解。
为了印证此判断,笔者又向成都市监管部门领导进行了核实,并得到了确认。
至此真相已经大白:这其实是综合部门在发文时的一个疏失,并非什么惊天动地的任性作为,本不值得大炒特炒,甚至浮想联翩。
在这起风波中值得反思的是:作为业内专业机构的媒体,是否真正把握了国家政策的脉络;在发现问题时,是否进行了严谨求证,而不是自动展开脑补;其他行业媒体是否有独立观点而非随人起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