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明确30个国家谈判药品可在定点药店购药,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城镇职工大额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自行支付。目前已有青海省、佛山市等地发布相关政策:国家谈判药品可凭医师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这也意味着,处方外流从国家谈判药品开始逐渐落地。
今日(7月31日),广西省柳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对部分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通知》,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通知明确该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实行定点购药管理的药品品种
通知规定,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药品共有30个,分别为:
医保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使用上述药品治疗的,在定点药店购药,根据本人参加的医疗保险险种,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柳政办〔2013〕113号)文件规定,城镇职工大额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使用上述谈判药品治疗,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待遇支付标准如下:
不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按就诊医院等级的相应比例支付
不实行定点药店购药管理的国家谈判药品共13种,包括:替格瑞洛、吗林硝唑、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喹硫平、帕罗西汀、司维拉姆、碳酸镧、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银杏内酯注射液、复方黄黛片、注射用黄芩多糖、参一胶囊。
以上13种药品已纳入医保目录乙类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使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就诊医院等级的相应比例给予支付。
处方外流从国家谈判药品开始逐渐落地
目前,已有一些省市发布相关政策,例如青海省、佛山市,对于国家谈判药品,可凭医师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
7月26日,青海省发布关于作好医保特珠药品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特药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不计入医疗机构的总额付费范围;若医院无此类特药的,可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按照现行住院政策规定报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店直接结算。
7月1日起,在佛山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进行门特病种治疗,需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目录中15种肿瘤药,而就诊医院出现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所需药物时,患者可凭处方在佛山市指定药店购买上述药品,并可医保报销。这意味着,佛山市也开始尝试处方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