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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标准已经发生哪些更新?

2018-04-04 来源:哮喘食疗交流、哮喘专家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第一条在原来的“胸闷或咳嗽”前面增加了“伴或不伴”,后面增加了“夜间及晨间多发”。这样是为了加强注意“不太典型的哮喘”,以及突出哮喘发作的时相特点。
上述诊断标准是来自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哮喘组更新的最新支气管哮喘防治指南(2016年版)。不注意了解新进展的朋友可能没注意到,其实沿用了许多年的支气管哮喘诊断标准已经悄然发生更新修改。我们都知道,医学的很多东西是日新月异的,教科书的内容往往有些滞后,新修改的诊断标准和现行的教材《内科学》(第8版,2013年出版)相比较,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变化:
 
第一条在原来的“胸闷或咳嗽”前面增加了“伴或不伴”,后面增加了“夜间及晨间多发”。这样是为了加强注意“不太典型的哮喘”,以及突出哮喘发作的时相特点。
 
第二条,删除了原来的“以呼气相为主”。
 
第三条和第四条没有改动,第五条其实变化很大,但不注意还真的有时候看不出来。首先是删除了“临床表现不典型者,如无明显喘息或体征,应至少具备以下1项肺功能试验阳性”;其次,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的标准发生改变,原来是“≥”,现改成“>”;再者,呼气流量峰值(PEF)原来是1日内昼夜变异率≥20%,现改为连续7天平均每日昼夜变异率>10%,或PEF周变异率>20%。
 
诊断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以前是同时符合第1~4条,或同时符合第4、5条者,可以诊断为哮喘,现改为“符合上述症状和体征,同时具备气流受限客观检查中的任一条,并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及咳嗽,可以诊断为哮喘”。
 
这个改变有什么区别呢?
 
原来的版本只要满足第1~4条就可以诊断哮喘,不需要一定满足第5条,现在是必须同时具备第5条(气流受限客观检查中的任一条)——其实这样才是更准确,不知道之前的教材和指南为什么“不一定要具备第5条”,写了那么多年才发现“不足”——忽然觉得那些大咖也只不过如此(这里是尴尬而不失礼貌的笑脸)。
 
另外,直至今日,用于培养全国医学生的权威教材,几十年来已经写到了第8版,但哮喘诊断标准满足条件里一如既往的写着“符合1~4条或4、5条者,可以诊断哮喘”,一看就知道虽贵为权威教材却写得不够严谨(这里又是尴尬的笑脸)。
 
其实它想表达的是“同时符合第1~4条或同时符合第4、5条者”,漏了“第”字,也少了“同时符合”之意,这句话就变得有歧义了,如果“符合1~4条”就可以诊断,也就是说满足1条也可以诊断?
 
那显然不行。很庆幸的是,几十年来读者竟然没有发现也没有犯错,都同一正确理解为同时满足第1~4条(这里应该有掌声,献给我们广大的医学生)。可能有的人会说,教材里是分别列了5条,所以不用写“第”字——别为失误找借口——还好,儿科专业的教材和指南里均有写“第”字。
 
同时,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由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呼吸学组制定的“儿童支气管哮喘诊断与防治指南(2016版)”的诊断标准也是做出了一些更新,第一条增加了“过度通气(如大笑和哭闹)”。
 
第五条中,原(2008年版)是“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和口服(或吸入)糖皮质激素治疗1~2周后,FEV1增加≥12%”,现(2016年版)已更新为“吸入糖皮质激素和(或)抗白三烯药物治疗4~8周后,FEV1增加≥12%”。原版中最大呼气流量(PEF)“连续监测1~2周”,现已更新为“连续监测2周”。
 
有意思的是,儿童哮喘指南(2016版)依然保留着原来的满足条件,也就是说不一定同时具备第5条,也可能是考虑到全国毕竟有很多地区没有条件做肺功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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