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抗凝治疗
摘要:肝素的应用:肝素可与AT—#结合成复合物而起抗凝作用,对凝血3个阶段均有抑制作用,并可抑制血小板聚集、裂解和促使纤维蛋白溶解。
目的在于阻断或减缓血管内凝血过程的发展。
(1)抗血小板凝集药物:此类药物能阻抑血小板黏附和凝集,减轻微血栓形成,从而抑制DIC的发展。临床上对轻型DIC、疑似DIC而未肯定诊断者或高凝状态者,在控制原发病的基础上可单独应用此类药物治疗。常用药物有:(1)
阿司匹林,剂量为lOmg/(kg—d),分2—3次口服,持续用至血小板数恢复正常后数日才停药。(2)双嘧达莫(潘生丁):剂量为lOmg/(kg—d),分次口服。
(2)肝素的应用:肝素可与AT—#结合成复合物而起抗凝作用,对凝血3个阶段均有抑制作用,并可抑制血小板聚集、裂解和促使纤维蛋白溶解。通常在给药1—3小时后约50%因灭活而失效,4—6小时即经肾脏排完。
肝素多在DIC早期应用,凡有以下指征者即可使用:(1)处于高凝状态者。(2)有明显栓塞症状者。(3)消耗性凝血期表现为凝血因子、血小板、纤维蛋白原进行性下降,出血逐渐加重,血压下降或休克者。(4)准备补充凝血因子(如输血、血浆等)或应用纤溶抑
制药物而未能确定促凝物质是否仍在发生作用时,可先应用肝素。
以下情况禁用或慎用肝素:(1)颅内或
脊髓内出血、
肺结核空洞出血、溃癀出血。(2)伴有血管损伤或新鲜创面的患儿。(3)DIC晚期以继发性纤溶为主者。(4)原有重度出血症如血友病等。(5)对并有严重
肝脏病患者,尚有争议,较多作者认为弊多利少。
常用方法为:每次60—125U/kg(lmg=125U)加人等渗氯化钠或10%葡萄糖液50—100ml中静滴,约1小时滴完,每4—6小时1次;或先以50—75U/kg静滴,然后按每小时15—25U/kg速度持续静滴;或每次50&100U/kg皮下注射,每4—6小时1次。
在应用肝素期间必须密切观察病情并监测凝血功能,在每次用药前测凝血时间(试管法),用药4小时后再测定1次凝血时间,要求凝血时间控制在20—30分钟,如<20分钟可加大肝素剂量,如>30分钟且出血加重可能是用量过大,应停用,必要时静脉缓慢注射鱼精蛋白中和之,其用量与最后一次肝素用量相等(1mg鱼精蛋白可中和125U肝素),若出血仍不减轻,15分钟后可再注射一次鱼精蛋白。
停药指征为:(1)诱发DIC的原发病已控制或缓解。(2)用药后病情好转,出血停止,血压稳定。(3)凝血酶原时间和纤维蛋白原恢复正常或接近正常(前者一般于24小时内恢复,后者于1—3天恢复)时,即可逐渐减量至停药。用药时间一般可持续3—7天。血小板的回升缓慢(数天至数周),不宜作为停药的指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