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是现代医学伟大的发明。一种疫苗能为数以万计的人提供免疫保护,正是得益于疫苗,天花这样烈性
传染病得以消灭,也正是因为疫苗,很多常见病的发病率大幅下降。
疫苗让很多孩子免受疾病的困扰,节约了大量的医疗成本,疫苗的对儿童的保护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挽救了很多孩子的生命。疫苗接种预防疾病拯救生命,这也是去年美国
儿科学会评出的40年儿科研究七大成就之首。
故国家要大力推广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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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有什么特性?预防接种不良反应发生率多高?
疫苗对于人体毕竟是异物,在诱导人体免疫系统产生对特定疾病的保护力的同时,由于疫苗的生物学特性和人体的个体差异(健康状况、过敏性体质、免疫功能不全、
精神因素等),有少数接种者会发生不良反应,其中绝大多数可自愈或仅需一般处理,如局部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症状,或有发热、乏力等症状。不会引起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仅有很少部分人可能出现异常反应,但发生率极低。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异常反应的发生率极低,病情相对较重,多需要临床处置。近几年,我国每年预防接种大约10亿剂次,但是经过调查诊断与接种疫苗有关且较为严重的异常反应很少,发生率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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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然接种疫苗是有风险的,那么为什么国家还要下那么大的力气推进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远远小于不开展预防接种而造成的传染病传播的风险。实施免疫前,我国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非常高。自实施免疫规划以来,通过接种疫苗,减少大量儿童因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结核、破伤风等疾病发病,避免成千上万名儿童的死亡。
用脊灰和麻疹发病来说明这一情况:20世纪60年代初期,全国每年约报告20000—43000例脊髓灰质炎病例,实施计划免疫后,发病率逐年下降,自1994年10月以来未发现本土脊灰野病毒病例。1950—1965年,我国年平均麻疹发病率为590/10万,其中1959年发生全国范围内的麻疹大流行,发病率高达1433/10万,并且每100例麻疹患者中有3人死亡,自1965年广泛使用疫苗以来,麻疹流行强度大为减弱。通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和免疫规划工作,近几年麻疹发病率一直控制在很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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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怎么监测?
目前,在我国已建立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对疫苗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不良反应均需要报告和监测,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均要进行报告,必要时进行调查处理。报告和处理按照原卫生部制定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规定进行。
2010年12月和2014年4月,世界卫生组织分别对我国国家疫苗监管体系进行了正式评估。评估认为我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达到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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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近年来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率如何?
对近年来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数据分析,未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数量异常增多,异常反应发生率与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其他国家发生率基本持平,没有超出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预期发生率范围。
不同品种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率不一样。世界卫生组织对部分疫苗的异常反应研究显示,卡介苗引起的淋巴结炎、
骨髓炎、播散症发生率分别为100-1000/100万剂次、0.01-300/100万剂次、0.19-1.56/100万剂次;乙肝疫苗引起的过敏性休克为1—2/100万剂次;麻疹/麻风/麻腮风疫苗引起的热性惊厥、血小板减少、过敏反应(非休克性)、过敏性休克、脑病分别为330/100万剂次、30/100万剂次、10/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1/100万剂次;破伤风疫苗引起的臂丛神经炎、过敏性休克分别为5-10/100万剂次、0.4-10/100万剂次;全细胞百白破疫苗引起的
癫痫、过敏性休克、脑病分别为80-570/100万剂次、20/100万剂次、0-1/100万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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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哪些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是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是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是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是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是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是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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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防接种后偶合症是什么?
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六种情况中,偶合症是最容易出现的,也是最容易造成误解的。偶合症是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复发或加重),因此偶合症的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疫苗接种率越高、品种越多,发生的偶合率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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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如何补偿?
预防接种是一项公共卫生措施,在保护绝大多数人群健康的同时,极个别人承担了发生异常反应的风险。充分考虑到受种者的权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因异常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者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属于二类疫苗(自费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异常反应它是疫苗本身固有特性引起的,是不可避免的;异常反应的发生是小概率事件;它既不是疫苗质量问题造成,也不是实施差错造成,各方均无过错。通过预防接种建立免疫屏障,保护受种者同时,也保护了受种者周围人群。因此,对受种者予以一定经济补偿,不是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