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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2017-03-09 来源:儿科助手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prescribing)又称“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prescribing)又称“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695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高危药品目录药品。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一、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现状及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虽然尚无全国范围内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调查数据,但超说明书用药现象非常普遍。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迄今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对“超说明书用药”这一行为进行规定,且《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原则上都不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要求,各医疗机构需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超说明书用药是根据诊疗指南的推荐或有较充分的临床证据,有些则是缺乏相关证据的盲目应用。国内对超说明书用药缺乏统一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远高于按说明书用药,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新药批准时往往基于有限的临床数据,而药品上市后经过临床实践会有很多新的发现和经验。由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内容的审批过程复杂,制药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消耗巨额费用,才能完成符合注册要求的临床研究证据,造成药品说明书的更新往往滞后于临床医学实践的发展。此外,一些罕见病、儿童用药等因无法得到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而更易出现超说明书用药的情况。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超说明书用药,保障患者和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规避医务人员法律风险,广东省药学会于2014年11月发布了《医疗机构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管理专家共识》,成为我国第一部由专业学会发布的超说明书用药规范。

  二、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推荐意见

  1.超说明书用药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临床诊疗过程中,无其他合理的可替代药物治疗方案时,为了患者的利益选择超说明书用药,而不是以试验、研究或其他关乎医师自身利益为目的的使用。为了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超说明书用药应当限于无合理可替代药品的前提下,如果市场存在可替代药品,应当优先选择该药品,而不应当超说明书用药。

  2.权衡利弊,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等,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和可能带来的风险,保证该药物治疗方案是最佳方案,以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

  3.有合理的医学证据支持超说明书用药必须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等证据支持。具体证据及推荐强度分为以下5个等级。(1)证据可靠,可使用级:相同通用名称药品的国外或国内药品说明书标注的用法;国内外医学和药学学术机构发布指南认可的超说明书用药;经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2)证据可靠性较高,建议使用级:国内外权威医药学专著已经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单个大样本的随机对照试验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3)证据有一定的可靠性,可以采用级:设有对照,但未用随机方法分组研究证实的超说明书用药。(4)证据可靠性较差,可供参考:无对照的病例观察;教科书收载的超说明书用药。(5)证据可靠性差,仅供参考,不推荐使用:描述性研究、病例报告;专家意见。

  4.超说明书用药须经医院相关部门批准并备案。超说明书用药须经所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提交超说明书用药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超说明书用药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急预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抢救等特殊情况不应受此限制,可事后备案。

  5.超说明书用药需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并尊重其自主决定权。实施已备案的超说明书用药,应向患者或家属、监护人告知用药理由、治疗方案、预期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可根据风险程度、偏离标准操作的程度和用药目的等因素决定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须实施未经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前,必须书面告知患者该治疗方案的利弊,并在患者或家属、监护人表示理解、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超说明书用药。

  6.定期评估,防控风险。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针对超说明书用药开展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工作,定期组织医学和药学专家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药品品种进行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及时终止不安全、不合理的用法,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降低医疗风险。上述定期评估还应鼓励突破医疗机构,即在行业内与同行进行分享和讨论。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同时规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急需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主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与学术机构为超说明书用药提供可靠的循证证据,制定超说明书用药指南,尽快出台政府层面的管理原则和使用条件或规范性文件,编写我国超说明书用药手册;还应鼓励和资助学术团体开展临床研究,加强对上市后药品的循证医学研究;引导企业及时更新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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