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的第一个星期,最热门的话题毫无疑问是榆林
产妇坠楼事件了。目前事件的真相仍未完全明朗,医院、家属到底谁在说真话,谁该负责任仍争执不下,而让人感到悲哀的是,在中国当一个病人,究竟决定我生死的到底是谁?你是否又明白,最该信任的人到底是谁?
▼榆林产妇坠楼事件时间轴
2017年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
分娩中心坠下,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9月3日,榆林一院官方微博发布说明:三次建议剖宫产均被家属拒绝。
2017年9月5日,孕妇丈夫接受采访表示情况与医院表述不符。
2017年9月6日,院方称产妇两次下跪请求家属同意剖宫产,重申主管医生曾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
妊娠,家属均明确拒绝。同时院方公布监控视频。当日,死者丈夫延壮壮接受采访表示,“不是下跪,她是疼得受不了,人往下瘫软,我扶都扶不住。”
2017年9月7日晚,榆林市卫计委公布初步调查结果:
①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由于该事件牵扯到
医患关系、婆媳关系、生育问题,双方各执一词,是丈夫为了推脱责任在说谎?还是医院经过太多医闹斗智斗勇后变得狡猾?即使视频也不能告诉我们答案。然而可怜的产妇,究竟谁能处置她的身体?
▼中国病人:我的生死究竟在谁手里?
家属签字制度,在中国的各个医院里是非常稀松平常的事情。
1982年卫生部发布《医院工作制度》中明确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同意签字。
1994年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2002年卫计委发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55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些规定明确表述出患者、家属及关系人的就医权利,甚至明确指出当患者本人有决断能力时应由本人签署同意书。在中国的医院中,由于考虑到患者治疗或
手术失败的可能性,家属是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今日,越来越多患者个人的声音被忽略了。
而这一切,让《授权同意书》也变得意味不明起来。
▼最不想让你死的,是你的主治医生
该事件影响之所以如此之大,并且罕有地并没有太多责骂医院的声音,大概是因为牵动了民众们关于生育问题、夫妻关系、婆媳关系敏感的神经。
大家仿佛从往日对医院、医生“黑心”的印象中略略走了出来,在面对“丈夫可能不给签字”“婆婆可能只想要孙子”的思想压力下,产生了更多的思考——对于患者而言,谁是最希望他/她好好活下来的人?
在相关新闻的微博下面,点赞数最高的评论也引人思考:
无论是何种因素,患者和医生永远是利益共同体。然而每一次患者的不信任,每一次医闹事件的发生,都在动摇着医生为这个利益共同体做出的努力,都在动摇着他们为了患者利益的坚持。
一个事件牵涉太多社会问题,望逝者安息、生者坚强,望世人明目,望人人拥有自我拯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