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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

2017-03-10 来源:育苗通  标签: 掌上医生 喝茶减肥 一天瘦一斤 安全减肥 cps联盟 美容护肤
摘要:今年4月25日是我国第30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预防接种——孩子的权利,社会的责任”。

  各地卫生部门已经做好宣传日的准备工作,届时将通过多种形式围绕主题开展为时一周的宣传活动,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并与组织者互动。

  希望通过宣传与动员,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预防接种相关国家政策、预防接种知识及疾病防治知识的认知水平,提高免疫规划工作的主动参与意识。宣传期间各地预防接种门诊还将组织开展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查漏补种,特别是流动儿童的家长(监护人)要对照免疫程序认真核对宝宝预防接种信息,发现有漏种情况及时去所在地的预防接种门诊补种疫苗。

  4.25宣传日的由来?

  儿童免疫预防接种,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免疫规划是国家的国策,是传染病防治的里程碑。

  自70年代开展计划免疫以来,我国已经成功地消灭了脊髓灰质炎,免疫规划针对一些儿童常见疾病如百日咳、破伤风、白喉、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做足相关方面工作,发病率已降到很低水平。

  80年代后,我国政府为积极响应与实施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扩大计划免疫规划(EPI),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确定,成立了全国计划免疫协调领导小组,并确定每年4月25日为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1986年6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妇联、广播电影电视部、经济贸易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通知,成立全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协调小组,每年4月25日开展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其近期目标是实现国家“七五”计划提出的1990年争取“使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率达到85%以上”的目标。

  2008年江苏省实施了儿童扩大免疫规划,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由原来国家的“4苗防6病”扩大至“11苗防12病”。

  4.25宣传日的意义?

  自1990年以来,每年选定一个重点内容作为当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的主题,尤其是紧紧围绕WHO“全球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行动纲领的要求,将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巩固和发展我国计划免疫工作成果,保护儿童健康”的一项重要目标。

  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每一年主题的确立对全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普及计划免疫和提高儿童免疫接种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干部群众免疫预防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也使每个儿童家长了解并深深体会到“计划免疫是每个孩子都应享有的权利”。“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活动”使全国儿童获得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成为现实,为保护儿童健康、造福子孙后代,提高我国的人口素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国家免疫规划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条规定: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规定: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第九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其它国家相关规定

  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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